法規名稱: 新北市代管原國防管理學院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原國防管理學院場地,指原國防管理學院內之中正堂及羽球館
(以下簡稱場地)。

申請使用場地,經新北市中和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審查核准者,其
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場地舉辦之公務集會或活動,經區公所
核准,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