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實建立預算財務觀念:一切收支均應編列預算,公款必須存入公庫
。
(一)預算法第十一條政府歲入及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
(二)同法第二十三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
或為投資之行為。
(三)同法第二十五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
(四)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
得為之。
(五)公庫法第十一條政府總預算範圍內之一切收入及預算外之收入,除
依法應歸入特種基金存款,由公庫主管機關,並由代理公庫之銀行
或郵政機關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列收庫帳。
(六)同法第二條......縣政府之公庫稱縣庫,各以其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
(七)臺灣省縣市庫規則第二條縣市庫經管縣市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
他財物,以縣市政府財政局為主辦單位。
(八)同規則第十條 各機關經收之各項歲入款,由縣市政府在臺灣銀行
設置縣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運用。
(九)同規則第十五條第二款 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洽由財政局同意
後再通知縣市庫代理機關,得以開戶存管......。
二、請切實按照法定預算計畫項目執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移用
。
三、各項工程,依法應在法定預算項目內規劃,力求堅固耐用,請勿超預
算設計發包。
四、工程發包節餘經費應予凍結,不得挪用(省府七十二、三、一(72)府
經建字第一四0四0六號函。)
五、各項工程單價,同一地區同一種類應力求統一合理標準。
六、年度進行中,省政府各廳處局會撥來補助款,而本府已列有相同項目
預算者,不得重複支用。
七、補助鄉鎮市各項工程款,公所自籌款未籌妥及用地未取得之前,不得
分配動支。
八、依法規應列預算之收入,應依規定收繳縣庫,不得坐支挪用。
九、自行收繳之規費罰款等,應依規定限期解繳縣庫(詳見七0年冬字第
一八期縣公報)並使用統一收據或法定收據,請勿積壓延誤。
十、收支對列部份,收入如未實現,不得支出,以免虛收實付。
十一、貸款未貸到前,不得分配支出。
十二、以前年度歲計累計剩餘,已支用迨盡,故非符合預算法之規定要件
,不得要求預算外動支庫款,及預撥經費與墊付款。
十三、預算內財源尚待努力爭取,預算外另無財源追加,請各業務單位勿
輕易承諾負擔任何經費,造成事實,引起困擾。
十四、省辦事項,不宜由縣負擔經費,公所辦理事項,由縣按公共工程經
費補助比率,並視財力核酌補助。
十五、獎勵及補助科目,係對下級政府或人民團體支付之經費,縣政府自
辦事項,請勿以獎勵及補助科目出帳。
十六、建立補助款考核制度:
(一)補助款應以受補助之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為受款人,依集中支付
制度逕行撥付。
(二)補助款應用於原核定補助項目及其目的範圍,不得變更用途或挪用
。
(三)補助金額訂有標準者,應照規定標準核實撥款補助。
(四)年度預算內所列獎勵及補助科目,應專案分配撥款。
(五)同一項目,年度預算已列有補助款者,不得再專案補助。
(六)各項補助款是否按原定計畫執行及其績效,得由主計室、財政局會
同業務主管單位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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