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因應農會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
作社危機協助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工作分配及作業程序有
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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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工作分配如下:
(一)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1.輔導該事故農會漁會信用部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之全國農
業金庫辦理質借或解約,並依據農會漁會來文召集全國農業
金庫研商緊急融通,於作成融通決議後向全國農業金庫提出
申請。必要時得洽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參加會
議。
2.輔導該事故信用合作社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之行庫辦理質
借或解約,並同時專案申請存款準備金乙戶之質押。電請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
列席,以協助調集擠兌所需資金。
3.其他資金之調撥事項。
4.對受援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相關法令處置或概括承受
、合併等重大建議事項。
(二)本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1.與本局、臺北縣農會(以下簡稱縣農會),輔導該事故農會
漁會信用部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之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質借
或解約。
2.因應受擠兌農會漁會信用部向外借款額度需要,得促請農會
漁會召開臨時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提高向外借款額
度,俾調借資金。
3.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協調理、監事及總幹事,依貸款行
庫融通條件提供擔保品及保證時,配合辦理。
4.對受援農會漁會依農會法、漁會法相關法令處置或整理、命
令合併等重大建議事項。
(三)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派員資金運送之保全與分赴各
營業單位協助維持秩序並維護營業廳內、外之安全。
(四)本府新聞處:就危機發生原因、本府處理情形由本局、農業局提
供資料擬具聲明啟事、新聞稿作成本府對外一致之說明。
(五)本府地政局:協助該事故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辦理資產轉讓及
債權移轉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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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開會通知依下列規定:
(一)以電話通知為主,各成員均應親自出席。
(二)縣農會、各農會漁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加會議人員由農業局
負責通知。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會
議人員由本局負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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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工作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該事故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應出示加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險證明,並張貼佈告。
(二)該事故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應立即疏散擠兌提款群眾:將定期
性存款解約者,與活期性存款提款人分在不同樓層辦理,以分散
人潮。
(三)本局及農業局就農會漁會部分,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
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2條規定,對該事故農會漁會應
即時協調全國農業金庫資金調度、支應事宜;另就信用合作社部
分,由本局協調有關行庫並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依信用
合作社相互支援辦法,緊急協調金援。
(四)請警察局即時追查謠言來源(必要時請調查局協助),並加強防
護該事故單位及提款人安全,以防不肖歹徒藉機搶奪。
(五)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縣農會、中華民國
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業局、本局協助掌控局面,並由事故農會
、漁會、信用合作社安撫、勸離擠兌群眾或協助其辦理存提款事
宜。
(六)該事故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應分別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儘速向
各級主管機關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金融局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報告,並簡述有關
案情,下班時間則循值日系統處理。
(七)本局分別儘速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業金融局,派員專案檢查該事故農會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
社,瞭解案情。
(八)該事故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應全案向檢調單位提出告訴,澄清
事實,消除擠兌群眾之疑慮。
(九)該事故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應追究舞弊人員相關責任,並積極
處理善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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