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扣繳公用事業費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繳交公用事業費款作業程序,節省支付費款時間,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用事業費款、公用事業機構定義如下:
  (一)公用事業費款:係指水費、電費、電信費等費用。
  (二)公用事業機構:係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

三、各機關應繳之各項公用事業費款,以現有之保管金帳戶作為扣款專戶
    ,並由金融機構於其專戶中扣繳之。

四、各項公用事業費款之繳交,由各機關將其水費、電費、電信費等費用
    ,分別向各金融機構申請彙總由專戶扣繳,並提供資料予各公用事業
    機構;至高壓用電部分,由各機關逕向金融機構申請利用保管金帳戶
    個別扣繳。

五、各機關於收到各公用事業機構傳真或寄送之扣繳公用事業費款通知單
    、或上網查詢應扣繳費款後,應於各公用事業機構指定之扣款期限內
    ,簽開付款憑單送本府財政局庫款支付科(以下簡稱支付科),支付
    科憑付款憑單將款項匯入其保管金帳戶,以利扣款。
    各機關應依各公用事業機構於扣款後所列印之彙總清單收據,辦理核
    銷事宜。

六、各機關繳交之公用事業費款,如包含個人或團體須分攤部分費款者,
    應將其分攤款於扣款期限內存入保管金帳戶,俾便合併扣繳。

七、各機關如逾第五點撥款時限或存款不足致無法順利扣款時,應儘速補
    足存款於扣款期限內存入保管金帳戶,俾金融機構再扣款。

八、各機關如有其他公用事業費款,須由保管金帳戶扣繳者,應函請本府
    財政局同意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