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市庫券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建設公債(以下簡稱公債
    )及新北市市庫券(以下簡稱市庫券)之發行、登記、核銷、款項之
    經收報解、還本付息及手續費等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公債及市庫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等事務,委託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
    稱經理行)經理之;市庫券之還本付息,基於業務性質考量,經理行
    得另委託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經理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
    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公債及市庫券之保管、登記及款項交割作業,分別依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規定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規定辦理。

三、受經理行委託參與公債及市庫券標售、配售者,分為本府公債交易商
    及市庫券交易商。

四、公債及市庫券以登記形式發行。每期公債及市庫券發行日,由經理行
    將承購者相關資料登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
    機構。

五、財政局應於每期公債及市庫券發行前洽會經理行,並將發行名稱、種
    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及
    投開標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公告之。

六、經理行經理公債及市庫券發行所得款項應於發行當日解繳本府指定帳
    戶。

七、公債及市庫券發行經理費,按實際發行數額核計撥付經理行。
    公債及市庫券還本付息手續費,按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分別撥付
    經理行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八、公債及市庫券到期應兌付之本息及手續費,應於各期次開始兌付一個
    營業日前撥交經理行。
    經理行收到應兌付之公債本息,除辦理具領手續外,應按公債發行年
    度及期別,分別開立專戶備付。
    經理行應於市庫券到期日,將應付本息款撥至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
    機構指定之備付本息專戶。

九、經理行應於公債還本付息日,將應付本息款,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
    供之名冊及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後撥入公債兌領人存款帳戶。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於市庫券到期日將應付本息款,依相關
    規定扣繳稅款後撥入市庫券兌領人存款帳戶。

十、各期次公債及市庫券本息於到期兌付後,如仍有餘額,經理行應於一
    個月內繳還本府指定帳戶,以憑結算。

十一、經理行於各期次公債本息兌付後,應將兌付情形及必要報表送財政
      局辦理核結,並由財政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前往經理行抽查。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於各期次市庫券本息兌付後,應將兌付
      情形及必要報表交由經理行轉送本府財政局辦理核結。

十二、公債及市庫券到期後屆滿十年,其本息仍無人具領時,財政局應將
      該債券本息餘額繳庫。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如其他法律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