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限: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集會所。
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本府教育或文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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