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訂定容積管制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
    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
    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發展現況
    及限制,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管制。
二、其他使用分區,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改建時其容積規定
    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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