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屬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者,或經本府公告
之綠能屋頂示範地區之建築物者,屋頂應設置二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能設
施或設備。但情況特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綠能設施或設備如下:
一、屋頂綠化:於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者
    。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之規定,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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