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放寬一年級新生入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凡滿
        六足歲之兒童應受國民義務教育」。
  (二)教育部六十四年四月十日臺(六四)國字第九七二號函:「學齡
        兒童之入學年齡仍舊為六足歲,但在不增班原則下,如有缺額,
        准許年滿五足歲半之兒童自由申請入學。
  (三)教育部77.7.27.(77)參字第三四七一三號令「特殊教育學生入學
        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第二章「資賦優異學生入學
        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第四條之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提早入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以經學區內
        國民小學遴選,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符合左列規定者為限
        ;但一般兒童依國民小學未足齡兒童提前入學有關規定申請者,
        不在此限。
      1.團體與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五標準差以上。
      2.身心發展狀況良好。
  (四)本府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八一北府教二字第0四九一九0號函:
        為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充分利用教學資源,本縣偏遠地區國
        民中小學開放為自由學區(包括非偏遠地區學校雙峰國民小學)
        ,係以滿六足歲以上之學齡兒童為限。
二、實施要點:
  (一)因本縣地域,人口結構特殊,為配合實際情況需要,有關一年級
        新生入學擬依往年新生入學狀況採取局部性有限制放寬,即足齡
        兒童和未滿六歲智優兒童完成報到入學後,依規定在不增班限制
        下如有缺額,准許年滿五足歲半之兒童自由申請提早入學。
  (二)本縣未滿六歲之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國民小學悉依本要點法令依
        據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三)本縣接受申請提早入學之國民小學(以下稱各校)一年級新生各
        班平均人數未達五十人者,在不增班之限制下;如有缺額,可允
        許五足歲半之未足學齡兒童自由申請提早入學,如申請人數超出
        缺額人數時,則按其出生日期之先後依序遞補(年長者優先)至
        額滿截止。
  (四)凡於本年度七月底前全戶設籍於申請入學學校之學區內者,得於
        八月十六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由家長攜戶口名簿逕向各該學
        區內學校辦理申請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校應於學年度開學以後五天內,統計一年級新生缺額人數,並
        即辦理未足學齡兒童之入學手續,公布名單及出生年、月、日以
        示公允。
  (六)倘屆時本縣接受申請提早入學之學校,因年級新生報到人數額滿
        ,或依出生年、月、日順序受理五足歲半未滿六足歲之兒童入學
        已達滿額,無法再予收容時,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入
        學。
  (七)本要點有關准予入學之通知由學校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第三款辦理。
  (八)各家長在為自己子女申請提前入學時,請先確切瞭解並考量自己
        子女身心及智能之發展情況是否適合提早接受國民教育,切勿勉
        強提前入學,否則不但無益其身心發展與學習,反將產生不良影
        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