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培養本縣失學縣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
,提高教育程度,特依據補習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訂定本要點,本要
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
國小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國小補校,一律為「臺北縣××鄉鎮市××國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
學校」。
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
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以下置行
政人員及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其編組員額、教師授課鐘
點費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六、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以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
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七、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請臺北縣政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
限制。
八、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可彈性設置:
(一)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
(二)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二年。
前項班級人數以二十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山地及偏遠地區,得視實際
情形酌予減少。
九、國小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部頒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課程
標準辦理。
十、國小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查,依照臺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
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辦理。結業生之資格考驗,依照補習學校結業生
資格考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縣編列預算支應,並得由中央或省予以補助
。
十二、本要點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實施。
附表一:國民小學附設補校經費編列說明
臺北縣 鄉鎮市 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經費編
列說明(新設校以十一個月編列)
┌───┬─────────────┬─────┐
│項 目│ 說 明 │ 備 註 │
├───┼─────────────┼─────┤
│辦公費│班×十二個月×五00元(一│ │
│ │學年度十二個月) │ │
├───┼─────────────┼─────┤
│導師費│班×十二個月×二000元(│原校教師擔│
│ │一學年度十二個月) │任 │
├───┼─────────────┼─────┤
│鐘點費│班×二學期×二二週×十六節│ │
│ │×二六0元 │ │
├───┼─────────────┼─────┤
│兼職人│校長、校務主任、幹事、工友│ │
│員工作│依附表二支給十二個月鐘點費│ │
│補助費│ │ │
├───┼─────────────┼─────┤
│教材購│學生數×一一九0元 │ │
│置費 │ │ │
├───┼─────────────┼─────┤
│兼職交│(二000、二五00、三0│總務、主計│
│通費 │00)元×二人×十二個月 │依簡、薦、│
│ │ │委任支給 │
├───┼─────────────┼─────┤
│水電費│班×二學期×二000元 │ │
└───┴─────────────┴─────┘
附表二: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編組員額、教師授課鐘點費及工
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
┌──┬─┬────────────────┬─┐
│ 職 │員│ 工 作 補 助 費 │備│
│ 稱 │額├───┬────┬───┬───┤註│
│ │ │四班以│五至十班│十一至│十六班│ │
│ │ │下 │ │十五班│以上 │ │
├──┼─┼───┼────┼───┼───┼─┤
│校長│一│每週三│每週三.│每週四│每週五│ │
│ │人│節鐘點│五節鐘點│節鐘點│節鐘點│ │
│ │ │費 │費 │費 │費 │ │
├──┼─┼───┼────┼───┼───┼─┤
│校務│一│每週三│每週三.│每週四│每週五│ │
│主任│人│節鐘點│五節鐘點│節鐘點│節鐘點│ │
│ │ │費 │費 │費 │費 │ │
├──┼─┴───┴────┴───┴───┼─┤
│級任│每班設級任教師一名,以教師兼任為原則│ │
│教師│。比照國民小學導師費標準支給。 │ │
├──┼─┬───┬────┬───┬───┼─┤
│幹事│一│每週二│每週二.│每週三│每週三│ │
│ │人│.五節│五節鐘點│節鐘點│節鐘點│ │
│ │ │鐘點費│費 │費 │費 │ │
├──┼─┼───┼────┼───┼───┼─┤
│工友│一│每週二│每週二節│每週二│每週五│ │
│ │人│節鐘點│鐘點費 │.五節│.節鐘│ │
│ │ │費 │ │鐘點費│點費 │ │
├──┴─┴───┴────┴───┴───┴─┤
│附註: │
│一、國小補校以設二班以上為原則(初、高級部可彈│
│ 性設置)。 │
│二、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國民小學教師授課鐘點費│
│ 標準計支。 │
│三、工作補助費以不同節數鐘點費計支,其鐘點費金│
│ 額以附註二所列標準計支。 │
│四、總務主任、主計人員依規定按兼職交通費標準支│
│ 給。 │
│五、國小補校兼任校務主任及幹事,於補校班級數達│
│ 七班以上,可酌減二節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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