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受理臺北縣(以下簡稱
    本縣)縣立高中、高職(以下簡稱縣立高中職)及本縣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與幼稚園教師之申訴案件。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之。
    另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一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主管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育學者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
  (二)主管機關代表二人:由教育局之督學或其他教育局人員擔任。
  (三)教師代表十四人:
        1.教師組織代表二名:由本縣教師會各推選男、女教師代表一名
          共計二名。
        2.教育行政分區代表九名:由本縣九大教育行政分區,各區依下
          列選舉方式選出一人擔任之:
       (1)選舉人:本縣現職教師均為選舉人
       (2)推薦候選人:由縣立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校校長與該校教師會
            共同簽署(請理事長蓋會章)推薦一人,並優先推薦具法律
            專長或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等非兼任行政教師;無教師會
            之學校逕由校長推薦。
       (3)公告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資料應於投票兩週前
            ,於教育局網站公告之。
       (4)選舉方式:由學校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3.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名:由教育局就本縣國中小學現職合格且
          具法律專業知識教師中,擬定建議名單。
        4.私立國中小學代表一名:由本縣各私立中學(國中部)、小學
          每校推薦一人。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主席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倘無適當推薦人選時,得就本縣國中小學現職合
    格且具法律專業知識教師增加一人。
    第一項第三款之教師代表如有兼行政職務或調任其他分區者,喪失其
    委員資格,其遞補方式如下:
  (一)教師組織代表:由本縣教師會推薦之。
  (二)教育行政分區代表:由教育局以該分區候選人得票數依序遞補。
  (三)法律專長教師代表:由教育局擬定遞補名單。
  (四)私立國中小學代表:由本縣私立中學(國中部)、小學推薦之。
    前項委員名單由教育局彙整簽請縣長遴聘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會務。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教師代表得每週酌減四節授課時數。

八、本會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
    流擔任,其他有意願撰寫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委員亦得經會議
    通過後擔任之,並得每週酌減授課時數二節。

九、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