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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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受理臺北縣(以下簡稱
本縣)縣立高中、高職(以下簡稱縣立高中職)及本縣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與幼稚園教師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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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之。
另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一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主管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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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育學者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
(二)主管機關代表二人:由教育局之督學或其他教育局人員擔任。
(三)教師代表十四人:
1.教師組織代表二名:由本縣教師會各推選男、女教師代表一名
共計二名。
2.教育行政分區代表九名:由本縣九大教育行政分區,各區依下
列選舉方式選出一人擔任之:
(1)選舉人:本縣現職教師均為選舉人
(2)推薦候選人:由縣立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校校長與該校教師會
共同簽署(請理事長蓋會章)推薦一人,並優先推薦具法律
專長或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等非兼任行政教師;無教師會
之學校逕由校長推薦。
(3)公告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資料應於投票兩週前
,於教育局網站公告之。
(4)選舉方式:由學校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3.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名:由教育局就本縣國中小學現職合格且
具法律專業知識教師中,擬定建議名單。
4.私立國中小學代表一名:由本縣各私立中學(國中部)、小學
每校推薦一人。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主席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倘無適當推薦人選時,得就本縣國中小學現職合
格且具法律專業知識教師增加一人。
第一項第三款之教師代表如有兼行政職務或調任其他分區者,喪失其
委員資格,其遞補方式如下:
(一)教師組織代表:由本縣教師會推薦之。
(二)教育行政分區代表:由教育局以該分區候選人得票數依序遞補。
(三)法律專長教師代表:由教育局擬定遞補名單。
(四)私立國中小學代表:由本縣私立中學(國中部)、小學推薦之。
前項委員名單由教育局彙整簽請縣長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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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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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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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教師代表得每週酌減四節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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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
流擔任,其他有意願撰寫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委員亦得經會議
通過後擔任之,並得每週酌減授課時數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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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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