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三、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四、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五、臺北縣政府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六、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貳、目標:
  一、加強追蹤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復學,維護學生就學之權利及義務,協
      助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
  二、為增進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
      進學生適性發展。

參、對象:
  一、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二、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三、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肆、安置原則:
  一、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應以「零拒絕」、「隨時接受申請」為原
      則,不得以銜接課程之理由拒絕,並積極協助該生辦理復學相關程
      序。
  二、中輟學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
      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中輟時間達一年以上者,銜接
      原中輟年級;未達一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召
      開個案安置會議決議之。
  三、特殊個案基於輔導需求,輔導處(室)得協同家長、導師、教務處
      、學務處(訓導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經提報「中途輟學學
      生復學安置輔導會議」決議之。

伍、成績之處理:
  一、中輟學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應
      依「臺北縣政府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臺北縣政府國民
      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六款第三目規定辦理,由任課教
      師按領域(學科)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
  二、中輟學生復學後,中途輟學原因消滅,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
      規定辦理。
  三、中輟學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已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
          評量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辦理。
    (二)尚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臺北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
          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第廿二點辦理。
  四、中輟學生復學後之成績處理,學校得在不違反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
      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的精神原則下,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
      」訂定補充規定。

陸、安置輔導方式及分工原則:
  一、以輔導處(室)為中輟生復學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學校社工
      、認輔教師等)統籌協助復學事宜,結合教務處、學務處(訓導處
      )及導師之專業力量,共同協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
  二、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至輔導處(室)報到,依據個案情形進行一
      日至一周之安置輔導課程。
  三、學生安置時間之長短由學生個別『生活學習評量』表現決定之。
  四、分工原則:
    (一)輔導處(室):中輟學生復學的單一窗口,協助個案心理輔導
          、學校適應及親師生溝通。教師及學務處無法處理之個案依需
          要由輔導處協助安排諮商輔導暨生涯、生活、學習輔導等課程
          活動。
    (二)學務處(訓導處):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個案之
          輔導工作。
    (三)教務處:協助個案班級安置、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
    (四)導師:協助個案之班級及學校適應。導師於復學安置輔導期間
          ,每日適時與個案會談,輔導其學校及班級適應。
    (五)任課教師:適時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領域(學科)
          之成績評量,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六)認輔教師:協助個案復學,每週至少三次與個案晤談,至少進
          行兩週,協助個案生活適應與學校適應。

柒、國中中輟生安置補校:
  一、申請流程:
      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經輔導室及導師查核認可後,填寫「暫讀
      補校轉介單」,並提『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討論。
  二、學籍歸屬:暫讀補校學生,學籍仍設原校日間部原班。
  三、個案輔導:
      暫讀補校學生,應列入個案輔導,原班導師、輔導老師、訓導人員
      及補校主任、導師共同負責輔導責任。
    (一)成績計算: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其時間與地點由教
          務處通知,亦得以補校考試成績認定。
    (二)藝能科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亦得提請『中輟學生復學暫
          讀補校安置會議』中討論之,從寬認定。
    (三)暫讀補校學生就讀兩個月後,應召開會議,評估其返回原班就
          讀之可行性,如有需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評估之。

捌、復學安置流程(如附件)

玖、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