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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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除一年級上學期可
延後一週開課外,餘均應在開學第一週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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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並得斟酌實際情形調整:
(一)學期中: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三)週三或週六及寒暑假是否實施由各校自行決定,但以不影響教師
進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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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合辦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
,辦理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行政、教師、
家長等代表組成之。
(二)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於時限內公告
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實施計畫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
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
(三)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辦理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
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收費標準等事項綜合
審查,公開評選。
(四)學校應依照「臺北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向受委託辦理者收取費用,並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用。
(五)受委託辦理者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六)受委託辦理者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
考核、評鑑等。
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與受委託辦理者訂定契約後報本府備查,備查後之
契約應辦理法院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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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服務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或午間指導時間學校
安排教師照顧學生者,應支給教師鐘點費。兩者合計以支應一節
鐘點費為限。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除作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學費、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占行政費
百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
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支給。
本服務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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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受委託辦
理者,非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一)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二六0元×每月節數÷0
.七÷二十(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二)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五0元×每月
節數÷0.七÷二十(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三)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
二六0元×上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七÷二十(人))+(新
臺幣四五0元×下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七÷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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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參加本服務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學校
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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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其他經學校評估
需扶助之情況特殊學生,經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核准
者,得減免收費。
前項學生於本局受理申請日截止後加入者,其所需經費由行政費下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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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依據臺北縣
教育專業人員獎勵基準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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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鑑
考核。本府亦將依下列四種方式辦理評鑑工作:
(一)由本府駐區督學列入視導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評鑑小組,分區
不定期至各校瞭解實際辦理情形。
(二)校際間相互觀摩。
(三)學校自評。
(四)擇期召開全縣性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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