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除一年級上學期可
    延後一週開課外,餘均應在開學第一週開班。

三、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並得斟酌實際情形調整:
  (一)學期中: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三)週三或週六及寒暑假是否實施由各校自行決定,但以不影響教師
        進修為原則。

四、各校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合辦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
    ,辦理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行政、教師、
        家長等代表組成之。
  (二)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於時限內公告
        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實施計畫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
        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
  (三)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辦理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
        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收費標準等事項綜合
        審查,公開評選。
  (四)學校應依照「臺北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向受委託辦理者收取費用,並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用。
  (五)受委託辦理者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六)受委託辦理者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
        考核、評鑑等。
    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與受委託辦理者訂定契約後報本府備查,備查後之
    契約應辦理法院公證手續。

五、本服務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或午間指導時間學校
        安排教師照顧學生者,應支給教師鐘點費。兩者合計以支應一節
        鐘點費為限。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除作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學費、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占行政費
        百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
        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支給。
    本服務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六、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受委託辦
    理者,非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一)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二六0元×每月節數÷0
        .七÷二十(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二)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五0元×每月
        節數÷0.七÷二十(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三)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
        二六0元×上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七÷二十(人))+(新
        臺幣四五0元×下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七÷二十(人))。

七、學生參加本服務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學校
    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退)。

八、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其他經學校評估
    需扶助之情況特殊學生,經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核准
    者,得減免收費。
    前項學生於本局受理申請日截止後加入者,其所需經費由行政費下支
    應。

九、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依據臺北縣
    教育專業人員獎勵基準給予獎勵。

十、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鑑
    考核。本府亦將依下列四種方式辦理評鑑工作:
  (一)由本府駐區督學列入視導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評鑑小組,分區
        不定期至各校瞭解實際辦理情形。
  (二)校際間相互觀摩。
  (三)學校自評。
  (四)擇期召開全縣性檢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