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依本規則辦理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事宜。

二、依據「臺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 14 點
    規定: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二分之一以上,為領取畢業證書必備條件之一。

三、學生如確實因病、因事或其他因素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假,否則一律以曠課論。

四、學生請假假別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喪假等四種
  (一)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請事假。
  (二)病假: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得請
        病假。
  (三)公假: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因公訴
        訟者,得請公假。
  (四)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
        之葬禮,得請喪假。
    相關請假手續及核准權責,由各校訂定。

五、學生請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除病假、喪假或其
    他緊急事故得事後補假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保護性個案或其他
    特殊個案得由主要照顧人代為提出申請。

六、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應專案彈性處理,不得以曠課論。

七、學生臨時外出應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八、各校應每日登錄學生出缺勤情形,並定期通知家長,每學期統計出缺
    勤日數,隨同成績單通知家長;學生請假單應妥為保留至學生畢(修
    )業。

九、學生請假理由及所呈證明文件,如有虛偽隱瞞情事,除自缺席之日起
    以曠課計算外,並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予以懲處。

十、學生因升旗、課外活動、各種服務及其他非課程時數之會議集合等無
    故不到者,應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十一、各校於不違反本規則下,得依學校需求訂定相關規定。

十二、本規則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