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縣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重修以隨班修讀為原則
    ,必要時,得考量課程性質、實際情況選擇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方式
    為之,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十二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重修課程於寒假、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
          課程為主。其每一學分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惟不得少於六節
          課,且開課期間應達三星期以上。
        4.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每學分收費以
          六百元為上限。
  (三)自學輔導:
        1.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惟不得少於二節課,其開課期間應達三星期以上。
        2.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4.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
          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三、重修得跨類(科)、跨年級修讀。

四、重修成績採計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
    績考查。

六、重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各項收費須納入年度預算內編列。
  (二)教師鐘點費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於上課期間開課依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於課後或寒暑
        假期間開課,每節支給五百元,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延修生繳交重修學分費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
        者,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四)重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費用為主,
        如不敷使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費用之支
        出,不得逾重修學分費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
  (五)重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得酌收材料費。但每學分收
        費以二百元為上限。
  (六)學生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免繳費用或酌減費
        用:
        1.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
        2.家庭遭逢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或收入有限,致生計困
          難者。
    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其
    餘應經村(里)長出且具書面證明。

七、轉學(科)生學分依學校規定抵免後,應補修之科目得以參加學年重
    修專班,或自學輔導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