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立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
    簡稱本服務),除一年級上學期可延後一週開課外,餘均應在開學第
    一週開課;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團康
    與體能活動、生活照顧或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規劃,並得視
    活動之需要,以班級或育樂營隊方式編班排課活動。

三、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並得斟酌實際情形調整:
  (一)學期中: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三)每週星期三、六及寒暑假是否實施由各校自行決定,但以不影響
        教師進修、備課為原則。
  (四)課後照顧之節數依照顧時間長短做合理安排,惟每節下課時間不
        得少於十分鐘。

四、各校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合辦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
    ,辦理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行政、教師、
        家長等代表組成之。
  (二)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於時限內公告
        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實施計畫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
        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
  (三)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辦理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
        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課程規劃、收費標準
        等事項綜合審查,公開評選。
  (四)受委託辦理者若非課程規劃或非服務時段而另需使用學校設施,
        學校應依照「新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向受委託辦理者收取費用,並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用。
  (五)本服務所收費用應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六)受委託辦理者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
        考核、評鑑等。
    各校應依前項規定與受委託辦理者訂定契約後報本府備查。

五、本服務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或午間指導時間學校
        安排教師照顧學生者,應支給教師鐘點費。兩者合計以支應一節
        鐘點費為限。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除作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學費、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占行政費
        百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於下
        班後留校辦理本服務之人員(非授課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
        準,核實支給。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
        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水電費為優先)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
        為限。
    本服務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六、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依照下列計算基準為上限向學生收取費用,受
    委託辦理者,非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一)學校自辦:
        1.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260元×每月節數÷0.7÷20(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
        2.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450元×每月節數÷0.7÷20(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260元×上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7÷20(人))+(
          新臺幣450元×下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7÷20(人))=每人
          每月應繳金額。
  (二)委託辦理:
        學校上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410元×每月節數÷0.7÷20(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七、學生參加本服務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學校
    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若未逾十五日,則退還半
    月份之費用,若已逾十五日,剩餘日數之費用不退。

八、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其他經學
    校評估需扶助之情況特殊學生,學校得運用仁愛基金或教育儲蓄戶協
    助補助學費,或經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核准者,得減
    免收費。惟各校情況特殊學生補助名額依本局年度經費編列情形核定
    之。
    前項學生於本局受理申請日截止後加入者,其所需經費由行政費下支
    應。

九、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除依據相關規
    定給予獎勵外,本局得視辦理績效另予獎勵。

十、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
    情形,定期評鑑考核。本局亦將依下列四種方式辦理評鑑工作:
  (一)學校自評。
  (二)校際間相互觀摩。
  (三)由本局駐區督學列入視導。
  (四)由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訪視小組,分區不定期至各校暸解實
        際辦理情形。
  (五)擇期召開全市性檢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