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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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立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
簡稱本服務),除一年級上學期可延後一週開課外,餘均應在開學第
一週開課;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團康
與體能活動、生活照顧或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規劃,並得視
活動之需要,以班級或育樂營隊方式編班排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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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並得斟酌實際情形調整:
(一)學期中: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三)每週星期三、六及寒暑假是否實施由各校自行決定,但以不影響
教師進修、備課為原則。
(四)課後照顧之節數依照顧時間長短做合理安排,惟每節下課時間不
得少於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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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合辦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
,辦理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行政、教師、
家長等代表組成之。
(二)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於時限內公告
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實施計畫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
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
(三)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辦理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
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課程規劃、收費標準
等事項綜合審查,公開評選。
(四)受委託辦理者若非課程規劃或非服務時段而另需使用學校設施,
學校應依照「新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向受委託辦理者收取費用,並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用。
(五)本服務所收費用應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六)受委託辦理者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
考核、評鑑等。
各校應依前項規定與受委託辦理者訂定契約後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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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服務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或午間指導時間學校
安排教師照顧學生者,應支給教師鐘點費。兩者合計以支應一節
鐘點費為限。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除作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學費、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占行政費
百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於下
班後留校辦理本服務之人員(非授課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
準,核實支給。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
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水電費為優先)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
為限。
本服務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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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依照下列計算基準為上限向學生收取費用,受
委託辦理者,非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一)學校自辦:
1.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260元×每月節數÷0.7÷20(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
2.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450元×每月節數÷0.7÷20(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260元×上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7÷20(人))+(
新臺幣450元×下班時間每月總節數÷0.7÷20(人))=每人
每月應繳金額。
(二)委託辦理:
學校上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410元×每月節數÷0.7÷20(人)=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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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參加本服務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學校
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若未逾十五日,則退還半
月份之費用,若已逾十五日,剩餘日數之費用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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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其他經學
校評估需扶助之情況特殊學生,學校得運用仁愛基金或教育儲蓄戶協
助補助學費,或經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核准者,得減
免收費。惟各校情況特殊學生補助名額依本局年度經費編列情形核定
之。
前項學生於本局受理申請日截止後加入者,其所需經費由行政費下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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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除依據相關規
定給予獎勵外,本局得視辦理績效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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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
情形,定期評鑑考核。本局亦將依下列四種方式辦理評鑑工作:
(一)學校自評。
(二)校際間相互觀摩。
(三)由本局駐區督學列入視導。
(四)由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訪視小組,分區不定期至各校暸解實
際辦理情形。
(五)擇期召開全市性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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