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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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提
    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積極開放提
    供社區內民眾活動之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向
    使用者收取費用。但校園運動場地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
    (例如田徑場),應免申請與收費。

三、開放時間如下:
  (一)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
  (二)例假日。
  (三)寒暑假。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
    具體開放時間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開放場地:田徑場、活動中心、禮堂、各項球場、運動場、停車場、
    電腦教室、一般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由各校視實際設施
    情況酌情開放。

五、開放對象及範圍:社區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
    運動團體)、機關、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公司行號、財團法人或公
    益性社團法人、短期補習班(文理除外)、安親班、校友等,以從事
    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不可做為婚喪
    喜慶筵席及其他違反法令之用途。

六、申請借用程序如下:
  (一)短期借用: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前三個月起向各
        校提出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一日提出
        申請,經該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證件與
        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場地借用收費基準如附件三。
  (二)長期(一個月以上)借用:於使用前三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並
        經該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及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
        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一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再另
        行提出申請。

七、各校因地區或場地之特殊需要,得以公開方式徵求有意願之學校(機
    關)、已立案之補習班、安親班或民間業者經營,並以經營企劃書(
    含概算表)、契約書、送本府核備後,准予試辦期限一年(一年一契
    ),若有意繼續借用者,得經主管學校評鑑優良者再同意續辦。

八、各校開放校園場地可酌收保證金,但不得超過二倍之場地借用費。

九、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並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各校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要點所訂基準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需報經本府核定始可實施。

十、各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收
    費中支付,但人事費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逾收
    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二十。

十一、本府辦理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校方同意後免費借
      用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