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提
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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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積極開放提
供社區內民眾活動之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向
使用者收取費用。但校園運動場地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
(例如田徑場),應免申請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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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時間如下:
(一)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
(二)例假日。
(三)寒暑假。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
具體開放時間由各校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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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場地:田徑場、活動中心、禮堂、各項球場、運動場、停車場、
電腦教室、一般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由各校視實際設施
情況酌情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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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放對象及範圍:社區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
運動團體)、機關、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公司行號、財團法人或公
益性社團法人、短期補習班(文理除外)、安親班、校友等,以從事
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不可做為婚喪
喜慶筵席及其他違反法令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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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借用程序如下:
(一)短期借用: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前三個月起向各
校提出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一日提出
申請,經該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證件與
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場地借用收費基準如附件三。
(二)長期(一個月以上)借用:於使用前三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並
經該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及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
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一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再另
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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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因地區或場地之特殊需要,得以公開方式徵求有意願之學校(機
關)、已立案之補習班、安親班或民間業者經營,並以經營企劃書(
含概算表)、契約書、送本府核備後,准予試辦期限一年(一年一契
),若有意繼續借用者,得經主管學校評鑑優良者再同意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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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開放校園場地可酌收保證金,但不得超過二倍之場地借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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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並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各校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要點所訂基準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需報經本府核定始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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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收
費中支付,但人事費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逾收
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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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辦理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校方同意後免費借
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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