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等受不當或違法侵害
,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設新北市政府教
育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市學生申評會),並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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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學生申評會受理新北市各級學校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
提出之獎懲再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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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學生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學者或法律人員一人至三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一人至三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二人至三人。
(四)本市教師(工)會代表二人。
(五)家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家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本市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團體
或機關出任者隨職務進退。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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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學生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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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學生申評會會議主席由委員互推之,並主持會議。
本市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市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得邀請申訴人、原處分
措施機關或其他關係人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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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學生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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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評委員對申述內容及評議過程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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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學生申評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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