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棒球隊球員分級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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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新北市棒球隊(以下簡稱棒球隊)球員榮譽心,努力爭取比賽
    佳績,以提升棒球隊績效,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練團:指棒球隊之總教練及教練。
  (二)球員:指與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簽訂契約之球員。
  (三)練習生:指與本府簽訂契約之練習生。
  (四)正式比賽: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棒協)舉辦之春
        季聯賽、城市對抗賽、協會盃、冬季聯賽及盟主盃等賽事或其他
        賽事。

三、棒球隊球員編列一級球員不逾四人,二級球員人數不逾六人,三級球
    員人數不逾二十人,四級球員人數不逾十人,練習生人數不逾四人。
    各級球員及練習生人數視實際需求經審議通過得以流用,總員額仍應
    以當年度核定預算數額為限。

四、球員分級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一級球員:
        1.三年內二次入選為國家代表培訓名單。
        2.三年內有二年於中華棒協舉辦之年度正式比賽,獲得二次個人
          獎項。
        3.連續三年於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棒球隊二次進入年度各
          單項比賽前三名,且比賽貢獻度年度積分排名全隊前三名。
        4.新進球員通過測試且符合本款前三目情形之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二級球員:
        1.於前年度或當年度入選為國家代表隊培訓名單。
        2.於前年度或當年度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獲得二次個人獎
          項。
        3.於前年度或當年度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棒球隊二次進入
          年度各單項比賽前三名者,且比賽貢獻度年度積分排名全隊前
          三名。
        4.三級球員連續二季考核分數均高於八十五分。
        5.一級球員於三年內未入選為國家代表隊培訓名單、三年內於中
          華棒協舉辦之年度正式比賽未獲得二次個人獎項或三年內貢獻
          度年度積分排名未進入全隊前三名。
        6.一級球員於當年度未列入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球員名單者
          或非因訓練、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連續達三個月。
        7.新進球員通過測試且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情形之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三級球員:
        1.曾為國內、外職棒棒球隊球員。
        2.已取得國內甲組成棒球員資格。
        3.曾參加中華棒協舉辦之全國青棒錦標賽。
        4.四級球員連續二季考核分數均高於八十分。
        5.二級球員於當年度未入選為國家代表隊培訓名單、當年度於中
          華棒協舉辦之年度正式比賽未獲得個人獎項或當年度各單項比
          賽貢獻度年度積分排名未進入全隊前三名。
        6.二級球員當年度未列入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球員名單者或
          非因訓練、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連續達三個月。
        7.新進球員通過測試且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情形之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教練團提報為四級球員:
        1.三級球員當年度未列入中華棒協舉辦之正式比賽球員名單。
        2.三級球員非因訓練、比賽受傷而列入傷兵名單連續達三個月。
        3.三級球員經教練團每季考核分數未達八十分。
        4.新進球員經通過測試後,由教練團提報並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
          過。

五、球員分級、考核及敘薪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進球員:由甄審委員會審定球員依分級標準敘薪,敘薪規定依
        照新北市棒球隊人員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辦理,試用期三個月,
        試用期滿前十四日由教練團提報考核結果至體育處審議合格者,
        依原分級續聘、敘薪,成績不合格者,停止僱用。
  (二)現職球員:
        1.球員間升降考核時間: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教練團提報考核資
          料至本府體育處(以下簡稱體育處),核定後於十二月底前通
          知球員,十二月底前完成換約,次年一月一日起敘薪。
        2.各級球員經教練團評比考核分數低於七十五分時,得於教練團
          提報體育處審議,核定後依相關規定及程序終止契約。

六、球員之考核依教練團提報之球員考核表(附表一)及貢獻度統計表(
    附表二)辦理。

七、球員分級由教練團全體具名並依考核時間將球員分級考核資料提報體
    育處審核,依審議後之球員等級敘薪或終止契約。

八、球員申復程序如下:
  (一)球員對於核定之球員等級如有不服,應於體育處通知書送達後一
        星期內以書面具名向體育處申復。
  (二)體育處應於收件後二星期內召開甄審委員會議審理,並通知教練
        團及球員列席說明。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經體育處核定後,球員
        依核定之各等級辦理敘薪或終止契約。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體育發展基金及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