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空襲災害救濟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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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適應空襲(戰時)需要,特依據內政部(六四)臺內警字第六五七
    0一四號函頒「臺灣地區空襲災民臨時救濟實施要點」並參酌本縣實
    際情形設立「臺北縣空襲災害救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平時協助政府籌劃有關空襲(戰時)災害救濟設施,提供業務興
    革意見。空襲(戰時)災害發生後,協助政府辦理災民救濟及善後處
    理,輯撫災黎,安定社會秩序。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聘請縣議
    會議長、縣民眾服務支社理事長擔任,委員十四人,分別聘請救國團
    臺北縣團務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糧食局臺北辦事處主任、省立臺北
    醫院院長、臺北縣紅十字會支會會長、本縣警察局局長、衛生局長、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長、財政局長、教育局長、建設局長、工務局長、
    農業局長、社會局長、主計室主任等有關之單位主管擔任。

四、為適應業務需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派兼之,並設左
    列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派兼,其職掌
    如左:
  (一)總務組:辦理物品之採購、保管、經費之籌措、文書及其他庶務
        事項。
  (二)聯合供應組:辦理災民生活必需品之供給及運輸、聯絡等事宜。
  (三)救濟撫慰組:辦理災情調查、登記、統計、通報及救濟收容,疏
        散等事項。

五、各鄉鎮市於空襲時,應分別成立災民收容救濟站及醫護隊。

六、本會會議之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為主持。

七、本會委員集會時,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均應列席備詢,並對業務狀況
    提出工作報告。

八、本會執行秘書及各組兼任人員,平時依其本職業務,在原單位辦理本
    會有關事宜,空襲或戰時災害發生時,立即集中辦公。各兼任人員均
    為無給職,惟集中辦公時,得視實際工作情形,酌支津貼。

九、本會各委員,對空襲(戰時)災害救濟業務事項,得隨時提供意見交
    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十、本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交有關各組辦理,承辦人員在一定
    期限內應將辦理情形送核。

十一、本縣各鄉鎮市空襲災民收容救濟站、醫療隊均受本會之監督指導。

十二、本會平時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縣政府社會局編列
      年度預算支應,空襲及戰時災害發生時,依規定由
      縣政府撥專款支應。

十三、本會公文處理除決策性者外均授權執行秘書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