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辦理合作理念之教育宣導,促
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並扶持經濟弱勢者成立之合作社,特訂定本要
點。
|
二、申請補助資格:
(一)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各級合作社。
(二)配合本府辦理合作教育,宣導之合作事業團體。
|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1.合作教育宣導–
(1)本府輔助金額最高為百分之三十,每社每年一次為限,但經本府
指定承辦者不在此限。
(2)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裁判費、試務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及佈置
費、器材租金、獎品費(獎杯、獎牌等)、膳雜費及雜支。
2.開辦費–補助新成立經濟弱勢者合作社,一社以十萬元為限。
3.示範觀座–以本府指定承辦者為限,其經費另予核定。
4.其他專案性補助:由本府依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二份
(二)計畫書二份
1.申請表、計畫書等均需經理事主席簽章並在全銜蓋合作社圖記
。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項目、預定進度、預估需款總額籌款方
式及預期效益。
3.重複申請投備補助時,應檢附擴大經營之計畫書及會議通過之
記錄。
(三)上年度決算書類影本,申請有關之該次理事會議紀錄等各乙份。
|
五、補助款之執行
(一)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
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准繼續執行者不在
此限。
(二)接受輔助單位應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核
銷憑證等資料報府核銷。
|
六、會計作業:
(一)合作社場接受補助款,應設置備查簿。
(二)其如係作為購置財產設備時,應以「資本公積」科目列帳,並登
入財產目錄中,按財產處理方式記帳。所購置之器材設備,應於
其每件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北縣政府補助』。
(三)如係作合作教育宣導或示範觀摩經費時,應於營業外收入項下「
政府補助收入」科目列帳,支出則按計畫核定指定用途列帳。
(四)其他合作事業團體接受補助款,除財產設備應登入財產目錄,並
標明補助單位外,其會計處理:均以政府補助收入入帳,費用支
出核銷。
(五)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薪
資總額、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
七、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並依會計作業
程序辦理。涉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二)補助款使用情形,本府及有關單位隨時派員稽查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