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推展合作事業補助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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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辦理合作理念之教育宣導,促
    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並扶持經濟弱勢者成立之合作社,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補助資格:
  (一)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各級合作社。
  (二)配合本府辦理合作教育,宣導之合作事業團體。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1.合作教育宣導–
     (1)本府輔助金額最高為百分之三十,每社每年一次為限,但經本府
        指定承辦者不在此限。
     (2)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裁判費、試務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及佈置
        費、器材租金、獎品費(獎杯、獎牌等)、膳雜費及雜支。
    2.開辦費–補助新成立經濟弱勢者合作社,一社以十萬元為限。
    3.示範觀座–以本府指定承辦者為限,其經費另予核定。
    4.其他專案性補助:由本府依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二份
  (二)計畫書二份
        1.申請表、計畫書等均需經理事主席簽章並在全銜蓋合作社圖記
          。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項目、預定進度、預估需款總額籌款方
          式及預期效益。
        3.重複申請投備補助時,應檢附擴大經營之計畫書及會議通過之
          記錄。
  (三)上年度決算書類影本,申請有關之該次理事會議紀錄等各乙份。

五、補助款之執行
  (一)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
        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准繼續執行者不在
        此限。
  (二)接受輔助單位應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核
        銷憑證等資料報府核銷。

六、會計作業:
  (一)合作社場接受補助款,應設置備查簿。
  (二)其如係作為購置財產設備時,應以「資本公積」科目列帳,並登
        入財產目錄中,按財產處理方式記帳。所購置之器材設備,應於
        其每件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北縣政府補助』。
  (三)如係作合作教育宣導或示範觀摩經費時,應於營業外收入項下「
        政府補助收入」科目列帳,支出則按計畫核定指定用途列帳。
  (四)其他合作事業團體接受補助款,除財產設備應登入財產目錄,並
        標明補助單位外,其會計處理:均以政府補助收入入帳,費用支
        出核銷。
  (五)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薪
        資總額、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七、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並依會計作業
        程序辦理。涉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二)補助款使用情形,本府及有關單位隨時派員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