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建立專業社會
    福利服務體系,俾增進臺北縣縣民之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指依社會工
    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
    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專業工作者。

三、本府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令任用,其所佔職務
    之職等應依職務列等表所規定之職等,所敘之俸給亦依公務人員俸給
    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府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未完成全額納編補實
    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遴用約聘社會工作督導
    員、社會工作員,遴用總員額逐年度核定之。

五、本府依前點規定遴用社會工作督導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
        一款社會工作科、系(組)、所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三)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員或社會工
          作相當職務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滿五年者。
        2.社會工作或相關研究所畢業,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地方
          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員或社會工作相當職務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年資合計滿三年。
        3.本府現任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於聘用契約期滿,依臺北縣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非編制人員服務評量要點(以下簡
          稱本評量要點),績效考評成績優良且續聘者。

六、本府依第四點規定遴用社會工作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
        一款社會工作科、系(組)、所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三)本府現任約聘社會工作員,於其聘任契約期滿,依本評量要點,
        其服務績效考評成績優良且續聘者。

七、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之薪資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關
    係應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本府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八、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薪資待遇:
  (一)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於三六0至四二四薪點範圍內聘用,第一年
        比照七等三階支三六0薪點,具碩士以上學歷者第一年比照七等
        四階支三七六薪點。
  (二)約聘社會工作員於三一二至三七六薪點範圍內聘用,第一年比照
        六等三階支三一二薪點,具碩士以上學歷者第一年比照六等四階
        支三二八薪點。
  (三)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約聘社會工作員服務滿一年績效優良者,
        得於原比照職等逐年提敘。但同年度內以提敘一階為限,已提敘
        至本職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階。

九、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員工作內容:
  (一)適用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
        社會個案服務工作。
  (二)針對全縣性或區域性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戶家庭等民眾之需求,規劃辦理社會福利專案服務工作。
  (三)組訓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輔導
        推行社區發展工作,建立社會福利協調聯繫網絡。
  (四)辦理其他社會工作相關服務事宜。

十、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工作內容:
  (一)負責社會個案服務之專業督導及相關社會個案之管理工作。
  (二)負責社會福利專案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志願服務人員組訓運用、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整合運用、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立等計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社會工作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事宜。

十一、本府每年應辦理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服務績效年終考
      評,服務績效綜合考評表另訂之。

十二、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員績效考評應包含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差勤管
      理、工作品質、專業技巧、方案推動等項目,各項目積分權重依照
      本評量要點辦理。

十三、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績效考評應包含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差
      勤管理、工作品質、專業督導、領導管理、行政績效等項目,各項
      目積分權重依照本評量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服務績效之等次名額比照本
      評量要點辦理,其考評等次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經考評達八十分以上者,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
          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階。
    (二)乙等:經考評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留原職原薪階續聘
          。
    (三)丙等:經考評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十五、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
      予考評,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
      前項人員比照第十四點辦理考評,但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

十六、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離職儲金給與依照相關法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