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建立專業社會
福利服務體系,俾增進臺北縣縣民之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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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指依社會工
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
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專業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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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令任用,其所佔職務
之職等應依職務列等表所規定之職等,所敘之俸給亦依公務人員俸給
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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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未完成全額納編補實
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遴用約聘社會工作督導
員、社會工作員,遴用總員額逐年度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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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依前點規定遴用社會工作督導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
一款社會工作科、系(組)、所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三)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員或社會工
作相當職務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滿五年者。
2.社會工作或相關研究所畢業,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地方
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員或社會工作相當職務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年資合計滿三年。
3.本府現任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於聘用契約期滿,依臺北縣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非編制人員服務評量要點(以下簡
稱本評量要點),績效考評成績優良且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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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依第四點規定遴用社會工作員,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
一款社會工作科、系(組)、所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三)本府現任約聘社會工作員,於其聘任契約期滿,依本評量要點,
其服務績效考評成績優良且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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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之薪資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關
係應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本府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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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薪資待遇:
(一)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於三六0至四二四薪點範圍內聘用,第一年
比照七等三階支三六0薪點,具碩士以上學歷者第一年比照七等
四階支三七六薪點。
(二)約聘社會工作員於三一二至三七六薪點範圍內聘用,第一年比照
六等三階支三一二薪點,具碩士以上學歷者第一年比照六等四階
支三二八薪點。
(三)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約聘社會工作員服務滿一年績效優良者,
得於原比照職等逐年提敘。但同年度內以提敘一階為限,已提敘
至本職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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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員工作內容:
(一)適用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
社會個案服務工作。
(二)針對全縣性或區域性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戶家庭等民眾之需求,規劃辦理社會福利專案服務工作。
(三)組訓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輔導
推行社區發展工作,建立社會福利協調聯繫網絡。
(四)辦理其他社會工作相關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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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工作內容:
(一)負責社會個案服務之專業督導及相關社會個案之管理工作。
(二)負責社會福利專案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志願服務人員組訓運用、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整合運用、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立等計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社會工作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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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每年應辦理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服務績效年終考
評,服務績效綜合考評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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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員績效考評應包含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差勤管
理、工作品質、專業技巧、方案推動等項目,各項目積分權重依照
本評量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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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績效考評應包含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差
勤管理、工作品質、專業督導、領導管理、行政績效等項目,各項
目積分權重依照本評量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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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服務績效之等次名額比照本
評量要點辦理,其考評等次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經考評達八十分以上者,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
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階。
(二)乙等:經考評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留原職原薪階續聘
。
(三)丙等:經考評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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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
予考評,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
前項人員比照第十四點辦理考評,但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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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離職儲金給與依照相關法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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