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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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結合社政、教育與衛政資源,共同建構本
    縣早期療育通報、篩檢、評估鑑定、轉介、療育、教育服務及家庭福
    利服務之服務輸送體系,特設置臺北縣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職權如下:
  (一)提供本縣兒童發展篩檢、受理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及諮詢服務
  (二)建立本縣通報網絡、掌握發展遲緩兒童人數及其基本資料、早期
        療育服務資料庫及網站之建置與管理
  (三)提供本縣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健康管理及諮詢服務,掌握個案接受
        評估及療育之動態情形、提供療育、教育及家庭需求評估並辦理
        各項資源轉介及追蹤輔導服務
  (四)建立本縣早期療育服務標準化作業流程、辦理本縣早期療育服務
        資源統籌、協調及服務品質之監督與管理
  (五)推動本縣早期療育服務策略發展計畫、研究、教育與宣導服務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本府社會局編制內正式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
    業務。

四、本中心置督導一名,由本府社會局或衛生局、教育局編制內正式人員
    兼任,主責督導本中心業務。

五、本中心置社工員、衛生企劃師、行政人員、資訊人員、輔導員等工作
    人員若干名,工作人員依實際預算編列員額,由社會局、衛生局及教
    育局等機關派員兼任並辦理相關業務。

六、本中心人員應受所屬機關差勤管理及服務績效考核,並就服務民眾及
    參與本府各項活動貢獻程度,依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平時獎懲基準予以獎懲。

七、本中心得置志工若干人,視需求自行遴選運用及督導管理,並依實際
    執勤日數發予車馬費及誤餐費。
    本中心得對前項志工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工作聯繫會議。

八、本中心受理民眾陳情、申訴、檢舉或縣長與民有約之案件,視所涉業
    務內容,由社會局、衛生局或教育局依臺北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
    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及臺北縣政府縣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辦
    理。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及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各項經費報支,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附則:本中心成立初期以社政及衛政服務整合為主,另視需要規劃整合相
      關教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