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
    接受服務之障礙,及早接受適當之療育,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維持
    家庭功能,特依內政部98年11月 2日臺內童字第0980840470號函頒「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訂定本計劃。

貳、執行機關:臺北縣政府社會局

參、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設籍本縣且未達就學年齡、並持有衛生署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
        定醫院所或本府核備之專業團隊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
        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 1年認
        定之)之兒童(單純構音障礙、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等無發展遲
        緩證明者除外)。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之學齡
        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
        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補助項目如下:
  (一)療育訓練費:於下列療育單位所實施健保不給付之專業療育項目
        或須全額自費項目,補助其療育訓練費。
        1.合法立案之公、私立之早期療育機構(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兼
          辦早期療育業務者)
        2.行政院衛生署或經本府認可辦理療育之單位
        3.本府認可之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
          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
        4.本府認可之外展療育服務單位及所認可之定點接受服務。
  (二)交通補助費:於前項所規定之療育機構、本府認可辦理療育之單
        位、醫療單位或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之實施專業療育項
        目,補助對象每次前往赴診補助交通費金額為新臺幣 200元整(
        同 1天於同 1家醫院或定點進行 2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 1次赴
        診計)。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認知治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
        合治療、心理治療、聽能訓練、視知覺治療、行為矯正、音樂治
        療、時制早療訓練(須註明上課日期及療育項目)、機構日間療
        育所須之療育訓練費。
  (二)補助額度:
        1.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5,000元整。
        2.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000元整。
        3.經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
          照低收入戶。
        4.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
          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
          助不得重複領取。

肆、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
    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社會局認可之主要照顧者,向本府提出申請
    。
二、應備文件:(以下應備文件每次申請皆須檢附)
  (一)申請書(含領據)正本。(如附件1)
  (二)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若申請人與兒童戶籍不同,請
        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
        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
        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所開立之證明書
        ,限最近 1年內有效之證明書)。
  (四)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達就學年齡經評鑑持有暫緩入學通知書者
        ,無則免附)。
  (五)申請療育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經本府認可辦理
        療育之單位或機構(健保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
        據正本(須註明療育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交通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經本府核備立案
        之機構團體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需檢附每次治
        療之收據),如為影本,需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
  (七)至療育機構療育或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請加附治療師、特教老
        師之資格證明(如執照或結訓證明)影本。
  (八)倘補助對象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需另檢附外展療育認可證明。
  (九)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十)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十一)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外籍且無國民身分證應附居留證影本。
  (十三)委託他人代辦或領取補助者,另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 2)。
三、申請期限: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次月起 3個月內提出申請,例如:
    1 月份之治療應於 4月底前提出申請; 2月份之治療應於 5月底前提
    出申請,以此類推(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補助
    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上限,均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請)。
四、受理申請單位:臺北縣政府社會局
    郵寄地址:22001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 1段 161號25樓。
五、撥款方式: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依本府社會局依會計程序,
    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備註:不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府逕予函覆
    退件。
六、資格異動:發展遲緩兒童若發生申請原因消失、領有托育養護補助或
    其它相關不得與本補助重複領取之費用時,應主動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若未通知或經查有溢領事實者,本府得停止補助並追回溢領款項。

伍、預期效益:本計畫預期透過補助使發展遲緩兒童接受適當的療育服務
    ,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陸、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及內政部兒童局補助款支應(依各年度通
    過之預算為準)。

柒、本計畫奉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