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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公正及公開選拔本縣傑出身心
    障礙人士、模範身心障礙家屬及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特訂定
    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及評選標準:
  (一)必備條件:
        1.傑出身心障礙人士:設籍本縣年滿十八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
          力爭上游、表現卓越有成、學有專長及特殊才藝足堪表揚之身
          心障礙者。
        2.模範身心障礙家屬:照顧身心障礙者不遺餘力之身心障礙者家
          屬。
        3.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於本縣推行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滿
          三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人員。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輔導人員。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社工人員。
         (5)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到宅服務員。
         (6)鄉(鎮、市)公所推行身心障礙福利行政人員。
         (7)熱心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個人。
        4.近三年內無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5.近三年內未受縣級以上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1.傑出身心障礙人士:
         (1)工作態度:對工作認同感高、具工作熱忱、具體之特殊表現
            及設法克服工作障礙之能力者(佔三十分)。
         (2)專業表現:發揮專業知能之表現情形、對於精進專業知能提
            高工作績效具貢獻、持續充實專業知能者(佔三十分)。
         (3)生涯發展:具有樂觀開朗生活態度、良好人際關係、明確生
            涯目標、致力克服生涯發展之困難及積極拓展生活及工作領
            域者(佔二十分)。
         (4)服務參與:關心弱勢族群、獻身志願服務工作、積極參與社
            會公益活動及熱心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者(佔十五分)。
         (5)其他:曾獲身心障礙楷模相關獎項之表揚,或其他足為社會
            表率之獎勵,及具其他優良事蹟者(佔五分)。
        2.模範身心障礙家屬
         (1)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身心障礙子女表現優異者(佔
            三十分)。
         (2)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佔三十分)
            。
         (3)孝親睦鄰,熱心公益,家庭和諧,為鄰里所推崇者(佔二十
            分)。
         (4)關心社區,熱心社會服務,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
            蹟者(佔二十分)
        3.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
         (1)熱心並積極參與身心障礙之福利服務工作者(佔四十分)。
         (2)長期投入並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領域有具體之特殊表現者(
            佔三十分)。
         (3)關心社區,熱心社會服務,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
            蹟者(佔三十分)。

三、選拔程序:
  (一)本府應函請轄內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鄉(鎮、市)公所、
        公(私)立學校及本府相關局室推薦適當人選參加傑出身心障礙
        人士、模範身心障礙家屬及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遴選,每
        單位推薦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
  (二)本府應邀請學者專家、本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代表、本府相
        關局室代表及社會局主管為評選委員,並召開評選會就各獎項分
        別選出十名表揚對象。

四、評選:
  (一)由本縣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鄉(鎮、市)公所、公(私)
        立學校及本府相關局室依本要點推薦適當人選候選人,各身心障
        礙機構團體之推薦人需經董(理)監事會議通過等相關會議決議
        之程序。
  (二)由本府彙齊各單位推薦資料,並造冊提請評選會議評選。
  (三)由本府召集評選委員召開評選委員會議,並依上述三種類別各選
        出十名表揚對象。

五、表揚方式:
    各單位推薦之候選人經評選會議評選為表揚對象後,由本府舉辦表揚
    大會予以公開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