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要領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災民災害救助效率及提昇工作品
    質,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特訂定本要領。

二、依災害發生時段掌握下列救助原則:
  (一)災害預防階段:於災害未發生前,應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民間社團法人及基金會進行資源整合,同時加強救災社福志工團
        隊的聯繫、演練及整備事宜,另外,應預先建立臨時災民收容所
        資料並與廠商簽訂開口合約,以備救災生活必需品的調度供應。
  (二)災害應變階段:於災害發生時,由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為聯絡
        單一窗口,負責聯繫受災地區區公所,請其開設臨時災民收容所
        並進行救災民生物資調度,必要時,協調本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提供社工人力支援,進行災民需求調查及心靈慰藉工作。此外,
        對於受災災民進行勘災認定工作,並及時給予慰問救助金,以撫
        民情。
  (三)復原重建階段: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
        金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收容所災民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
        照顧服務。

三、平時加強與區公所的災害應變中心建立通報制度,定期更新臨時災民
    收容所的資料。

四、為落實上述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等各階段工作,具體處理
    方法如下:
  (一)建立行政聯繫系統:
        1.災害預防階段:
          當天氣動態發生變化時,如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
          報或內政部消防署及社會司以函發公文、傳真、發送電子郵件
          及行動電話簡訊,立即通知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
          課)配合應變事宜。
        2.緊急應變階段:
         (1)成立本府社會局重大災難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人員執掌
            另訂之)為本府聯絡窗口,當本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本
            府社會局即派員進駐,進駐人員先以電話連絡警戒區之區公
            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課長及承辦災害救助業務人員,
            準備開始各項應變工作。
         (2)當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
            文課)進駐人員應通報本府社會局,並以此作為應變期間行
            政協調單一窗口,增強行政聯繫效率。
        3.復原重建階段:
          當本府或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
          ,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本府為社會局社會救助
          科,在區公所為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持續辦理各項災害
          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二)民間資源整合運用:
        1.資源整合加強分工:
          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再按團體特性認
          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如:協助收容所清潔管理、負責提供
          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靈支持,協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
          合效率。
        2.配合演練加強應變:
          辦理防災演練工作時,如:萬安演習、全民動員防衛演練等,
          應將民間團體列為辦理單位,全程參與應變演練,俾完備救助
          體系,亦藉此確認各民間團體及相關單位負責人聯絡管道暢通
          。
        3.定期會報加強聯繫:
          定期召開民間團體聯繫會報,檢討並規劃有關災害救助重點工
          作及動員方式,培養工作默契及凝聚共識。
  (三)民生物資儲存管理:
        1.儲備管理:
          依地區交通路況及物資輸送可能性等,與廠商簽定開口合約,
          保證供貨無虞;或依內政部函頒「00直轄市、縣(市)危險
          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分
          三級儲存物資之安全存量以備不之需,並將合約影本、儲存地
          點、內容物資及管理聯絡人等資料陳報內政部。
        2.管理方式:
          區公所及本府分別成立單一窗口辦理物資管理、配送及定期檢
          驗物資效期等事宜,並應製作發送流程及救災物流管制作業,
          俾免重複發放,影響物資調度。
  (四)災民臨時收容安置:
        1.建立收容資料:
          平日先行調查安全地區,設定災民收容站,繪製簡易逃生路線
          圖發送每戶備用,並將收容地點、收容量、聯絡人及主要負責
          人等資料陳報本府。平日並應進行整備演練相關事宜,確定聯
          絡管道暢通,溝通無虞。
        2.收容空間整備:
          於災民進住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隔間等工作,提供較
          符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及相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毛巾、
          牙刷、牙膏、漱口杯、拖鞋及毛毯、墊被等。
        3.收容管理作業:
          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可詢問了解其專長,俾加以運用暨鼓勵
          災民協助相關管理作業,以減輕人力不足問題。
        4.收容情形回報:
          災民收容所管理負責人應於每日上午八時及下午四時,將收容
          情形回報單一窗口,直到收容所撤離為止,該項資料由區公所
          到本府應具一致性。
        5.緊急收容期間:
          緊急臨時收容以二周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並於開設一
          週內由社工人員進行中長期安置需求調查統計,俾辦理後續配
          套措施規劃作業。
  (五)災害救助及時慰問:
        1.慰問救助作業期程
         (1)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如屬認定無疑義者,應於災
            後三天內完成。
         (2)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
            套作業,以爭時效。
         (3)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應於災後二週內完成勘災
            作業,並先陳報安遷救助經費預估數,同時應於一個月內完
            成救助經費發放作業。
         (4)重傷及具認定疑義者,應於災後一個月內完成慰助事宜。
        2.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死亡、失蹤、重傷名單及災民安置慰助情形,每日上午八時
            及下午四時定時通報到單一窗口;如應變中心撤除,則應回
            報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直到發放完畢為止。
         (2)安遷救助經費發放情形,亦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執行進
            度,直到全案發放完竣為止。
  (六)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1.建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區域聯盟:
          採區域聯盟、即時協助模式辦理支援事宜,當災害發生時以聯
          盟區域內最近距離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派員支援受災區域,如
          有不足再由次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支援。(區域聯盟運作表如
          附件)
        2.社工支援人數方式:
         (1)應先就轄內社工人力整編工作小組,如仍不足再向聯盟協調
            支援。
         (2)聯盟區域內所轄社工(含督導)員額五人以下者支援一人,
            五至十人者支援二人,十人以上者支援三人。
        3.支援工作內容:
          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間資
          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諮商、協助發放慰助金及濟
          助物資等。
        4.所需經費支應:
          啟動區域聯盟運作所需社政人力之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雜支
          等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彙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