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內政部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
年醫療補助計畫相關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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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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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
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第三
點規定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訂之家庭中,未滿十八歲之
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
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康保險
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
7.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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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或
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未補助之
費用為限。
4.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5.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
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或
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未補助之
費用為限。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
目,且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為原則。
8.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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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共同應備文件:
1.符合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2.符合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
生活扶助及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
點之兒童,應檢附本府之核定公文影本。
3.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罕見疾病診斷證明
書或重大傷病證明。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
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本府社工員之訪視評估表。
5.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6.其他各項應備文件則依下列各補助項目檢附之。
(二)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1.補助標準:學齡後(入國小後)之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機構
及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須符合
本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規定),全民健康保
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補助其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整:
(1)立案之早期療育機構(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兼辦早期療育業
務者)
(2)經本府核備辦理療育之單位
(3)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
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
(4)至本府核備辦理外展療育服務之單位及所核可之定點接受服
務。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次日起三個月內
由申請人(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寄養父母、養父母、安置教
養機構)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
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上限,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
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
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有發展
遲緩現象或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
(4)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
之機構團體(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
繳費收據正本。
(5)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
之機構團體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需檢附每
次治療之收據)。
(6)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7)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8)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由本府核備之療育單位提供治療證明
及收據或其他規定文件提出申請。
(三)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補助對象及標準:經本府社工員評估之兒童及少年有未保、中
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由本局統一造冊向全民健康保險
局查詢欠費情形,其款項由本局直接繳納給中央健康保險局。
但經本局補助後,如有欠繳情形,本局將不再補助。惟三歲以
下弱勢兒童或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府社工員評估認為有需求者,
不在此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由本府社工員檢附訪視評估表及兒童少年最近三個月內戶籍
謄本提出申請,本府於三月及七月提送名冊予中央健康保險
局臺北分局辦理欠費清查及後續補助事宜,兒童及少年之家
長、監護人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2)未及於上述時間申請之兒童及少年,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有清
償欠費立即需求,方能維護就醫權益者,檢附評估報告、欠
費明細及相關文件(如診斷證明),俾憑辦理審核事宜。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住院費用:
1.補助對象及標準:
(1)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2)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實
際住院天數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全
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八萬元為限。
(3)膳食費則依醫療院所收費標準核實補助。
(4)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疾病、
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
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
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
結紮及指定病房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如非
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局不給
付之藥費),檢據實報實銷且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
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寄養
父母、主要照顧者、安置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每次治療
出院後三個月內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4)繳費證明:申請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應檢
具住院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
費用之證明或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5)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因病情
須僱請專人照顧及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
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
執照。
(6)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7)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五)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1.補助標準:
(1)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或本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
作業規定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2)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實支實付
。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寄養
父母、主要照顧者、安置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醫療事件
發生後三個月內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收費收據正本。
(4)診斷證明書。
(5)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6)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六)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1.補助標準: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
未給付之費用,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每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
元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寄養
父母、主要照顧者、安置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鑑定日後
三個月內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收費收據正本。
(4)診斷證明書。
(5)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6)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七)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1.補助對象及標準:
(1)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2)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
為限,實支實付,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寄養
父母、主要照顧者、安置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醫療事件
發生後三個月內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收費收據正本。
(4)診斷證明書。
(5)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6)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八)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
及少年所需之健康檢查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醫療費:
1.補助標準:
(1)健康檢查費補助一次新臺幣二千元。
(2)全民健康保險費實支實付。
(3)醫療費實支實付,限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但應自行負擔之非
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
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
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
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健康檢查費由本府簽約之醫療院所檢附收據正本並掣據後逕
向本局申請。
(2)全民健康保險費及醫療費由寄養安置機構檢附相關收據正本
並掣據後逕向本局申請。
(九)其他有臨時、重大或急迫醫療需求並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應予扶助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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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領取相同項目之任何社會福利補助,不得重複領取本案之同項補助
,如有溢領之情況,申請人應將款項予以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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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於申請表上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
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作業規定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作業規定中之各項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
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補助者則撤銷請領資格,並停止請領補助
款且追回已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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