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營養午餐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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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萬里區(以下簡稱本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營養午
    餐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以落實社會福利,增進區民福祉,
    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日前設籍本區連續滿四個月以上,且就讀本區國民中
        學或國民小學學生。
  (二)申請本補助日前設籍本區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本區以外國民
        中學或國民小學學生。

三、本補助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每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千二百元。
  (二)國民小學學生每年補助六千三百元。
  (三)本所每年得視本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運用本補助情形及本補助
        賸餘狀況,追加補助。但其額度以當年度補助總額百分之十為上
        限。

四、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學校應於每月月底前造具學生名冊,連同
    領據向本所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一月及二月,合併補助一個月;七月及八月不予補助。
  (二)當月若有學生異動,致本補助有賸餘者,併入下月使用;不足者
        ,次月補申請之,並於名冊註明當月申請總金額。

六、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學生證影本、繳費收據或當學期在學證明相關文件、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印章、存摺封面影本(郵局、金山區農會或本區
        漁會)向本所申請。
  (二)國民中學學生依上學期、下學期分別發給營養午餐補助費三千二
        百元、四千元。
  (三)國民小學學生依上學期、下學期分別發給營養午餐補助費二千八
        百元、三千五百元。
  (四)本所應依學期分別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
        給本補助。

七、經本所審查,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溯自申請當月給予補助;不符合者
    ,另行通知及否准申請。

八、已領取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本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