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托嬰中心
    有效防範及控制腸病毒疫情蔓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各公私立托嬰中心(以下簡稱托嬰中心)。
    前項情形,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本府衛生局針對托嬰中心腸病
    毒停托隔離措施訂有其他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三、托嬰中心發現嬰幼兒有疑似手足口症、疲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之情形
    時,應依下列措施辦理:
  (一)應立即通知當事嬰幼兒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手足口症、疲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者,應立即對生病嬰幼兒停托
        七日。
  (二)應告知其他嬰幼兒家長提高警覺。
  (三)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新北市學校疑似傳染病通報系統(ht
        tp://infection.ntpc.gov.tw/ )進行通報,同時採取相關防疫
        措施;如遇系統無法使用,則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同時通報本府社
        會局及衛生局。
  (四)進行班級或全中心消毒工作,並加強工作人員衛生教育。
  (五)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四、托嬰中心之停托標準如下:
  (一)本市轄內各行政區如經本府衛生局公告為當年度之腸病毒高風險
        區,該區之托嬰中心於七日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
        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嬰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證實或疑似
        為手足口症、疲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應實施停托措施。
  (二)非屬本府衛生局公告之腸病毒高風險區,該區托嬰中心於七日內
        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含二名)
        嬰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證實或疑似為手足口症、疲疹性咽峽炎或
        腸病毒,該班級或該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半數以上家長
        同意者,得採取停托措施。
  (三)如發現嬰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證實或疑似為手足口症、疲疹性咽
        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而無法馬上採行停托措施者,應將感染
        嬰幼兒與其他嬰幼兒區隔。

五、停托決定之權責如下:
  (一)個案停托由托嬰中心依本要點自行決定。
  (二)班級停托由托嬰中心依本要點自行決定,並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三)本市如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由本府社會局協同本府衛生局另行
        決定停托範園。

六、停托類型及停托起算日:
  (一)個案停托:就托嬰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證實或疑似為手足口症、
        疲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而停托,其停托期間自個案通報當日或個
        案停托日起算。
  (二)班級停托: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停托期間自實際停托
        日起算。
  (三)其他情形: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停托期間依本府衛生局疫情公
        告,自本府社會局宣布停托日起算。
    前項第一款至三款停托期間計算均包含國定例假日。

七、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行之防疫措施,托嬰中心不得
    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