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托嬰中心
有效防範及控制腸病毒疫情蔓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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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各公私立托嬰中心(以下簡稱托嬰中心)。
前項情形,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本府衛生局針對托嬰中心腸病
毒停托隔離措施訂有其他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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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嬰中心發現嬰幼兒有疑似手足口症、疲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之情形
時,應依下列措施辦理:
(一)應立即通知當事嬰幼兒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手足口症、疲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者,應立即對生病嬰幼兒停托
七日。
(二)應告知其他嬰幼兒家長提高警覺。
(三)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新北市學校疑似傳染病通報系統(ht
tp://infection.ntpc.gov.tw/ )進行通報,同時採取相關防疫
措施;如遇系統無法使用,則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同時通報本府社
會局及衛生局。
(四)進行班級或全中心消毒工作,並加強工作人員衛生教育。
(五)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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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嬰中心之停托標準如下:
(一)本市轄內各行政區如經本府衛生局公告為當年度之腸病毒高風險
區,該區之托嬰中心於七日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
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嬰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證實或疑似
為手足口症、疲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應實施停托措施。
(二)非屬本府衛生局公告之腸病毒高風險區,該區托嬰中心於七日內
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含二名)
嬰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證實或疑似為手足口症、疲疹性咽峽炎或
腸病毒,該班級或該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半數以上家長
同意者,得採取停托措施。
(三)如發現嬰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證實或疑似為手足口症、疲疹性咽
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而無法馬上採行停托措施者,應將感染
嬰幼兒與其他嬰幼兒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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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托決定之權責如下:
(一)個案停托由托嬰中心依本要點自行決定。
(二)班級停托由托嬰中心依本要點自行決定,並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三)本市如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由本府社會局協同本府衛生局另行
決定停托範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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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托類型及停托起算日:
(一)個案停托:就托嬰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證實或疑似為手足口症、
疲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而停托,其停托期間自個案通報當日或個
案停托日起算。
(二)班級停托: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停托期間自實際停托
日起算。
(三)其他情形: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停托期間依本府衛生局疫情公
告,自本府社會局宣布停托日起算。
前項第一款至三款停托期間計算均包含國定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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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行之防疫措施,托嬰中心不得
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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