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坪林區全區區民意外保險暨意外醫療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訂定之。

二、坪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投保全區區民意外保險暨意外醫療保
    險案(以下簡稱區民意外保險)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三、坪林區區民被保險人:坪林區全體區民於保險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
    當日已設籍本區者,並有居住事實,均為被保險人資格。
    (設籍與否以戶政事務所之戶籍謄本為準)

四、
  (一)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
        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由廠商給付保險
        金。自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含當日)於保險期間
        內死亡或殘廢,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按保險契約給付身
        故或殘廢、意外醫療保險金,並不得藉故拖延或推卸,若造成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損害時,廠商同意放棄所有法律追訴權,無
        條件賠償所造成之損失。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
        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自發生事故(死亡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起,因故無
        法向要保機關提出申請時,自保險期間到期(含當日)至一百八
        十日以內,被保險人仍可檢具相關單據向機關提出理賠申請,機
        關於期限內以書面通知廠商給付,廠商仍應依合約給付相關保險
        給付金。
  (二)領取方式:證明書蓋醫院章 1張、醫療收據蓋醫院章 1張、個人
        戶籍謄本 1張、個人任一銀行存摺影本 1張(沒有存摺必須請到
        保險公司領支票)、申請書及同意書必須書寫完整本人親自簽名
        或蓋章(未成年加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交通事故附報
        案單影本。

五、本所每年辦理公開招標。
    符合本要點所定資格者,投保金額:出生後15日至滿15歲兒童投保意
    外殘廢險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及意外傷害醫療每人最高為新
    臺幣拾萬元整(實支實付)、15歲以上區民投保意外死亡及殘廢險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含意外死亡、意外殘廢)及意外傷害醫
    療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伍萬元整(實支實付)。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六、受益人: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為被保險之法定繼承人,被保險人
    殘廢時或意外傷害事故時,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繼承人附繼承系統表及指定帳戶領取,其遺族得依下列順序申領: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前項第 1款所稱配偶者,含設籍或居留本區之外籍配偶。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或為因應實際需要,得隨時修正。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於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育與回饋費每年度
    執行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函報新北市政府同意後,公布施行,修正或廢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