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
  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設計課:公園、道路、景觀點、節點、高灘地、新生地、風景
      區、博物館、自行車道、重劃區、橋樑入口及橋下綠美化景觀之規
      劃、設計及監造等事項。
  二、施工維護課:公園、道路、景觀點、節點、高灘地、新生地、風景
      區、博物館、自行車道、重劃區、橋樑入口及橋下綠美化景觀之施
      工及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技術推廣課:苗圃經營、社區配苗、原生植物復育、技術研發與引
      進推廣、教育宣導、社區輔導及行銷活動等有關綠美化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之事項。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新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