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珍貴樹木、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立即處理並
  將處理結果報本局備查:
  一、遭毀損或其他妨礙生長之行為。
  二、遭人為或天然災害致折斷或倒伏。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感染侵襲。
  四、其他因素受損。
  珍貴樹木經確定滅失或死亡者,由本局公告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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