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颱風期間漁船船員避風作業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各漁港於颱風期間執行
    漁船船員上岸避風命令(以下簡稱上岸避風命令)有所依循,並保障
    漁船船員之生命安全,特訂定本基準。本基準立法目的。

二、本市所轄漁港,依港區規模及港內靜穩度區分如下:
  (一)小型漁港:指下罟子、淡水第一、六塊厝、後厝、麟山鼻、石門
        、草里、水尾、東澳、水湳洞、和美、美豔山、澳仔、龍門、福
        隆、卯澳及馬崗等十七處漁港。
  (二)重要漁港:指淡水第二、富基、磺港、野柳、龜吼、萬里、深澳
        、鼻頭、南雅、澳底及龍洞等十一處漁港。
    前項漁港,其上岸避風命令下達基準分別定之。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本市納入陸上警戒範圍時,災害應變
    中心應即下達小型漁港漁船船員上岸避風命令。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強烈颱風陸上颱風警報,本市納入陸上警戒範圍時,
    災害應變中心應即下達小型漁港及野柳漁港漁船船員上岸避風命令,
    其餘十處重要漁港漁船船員,得原船安置。但颱風持續增強且風雨有
    危及船員安全之虞時,災害應變中心得視本市外海波高數值,下達小
    型漁港與重要漁港漁船船員上岸避風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