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成員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或簡任技
    正)及各科(室)主管擔任,並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四、本小組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或由出
    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