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新北市海域範圍漁業資源的永續
經營,鼓勵民眾檢舉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資源管理公
告規定事項、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為之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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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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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民眾,係指執行機關實際從事違法案件稽查業務人員以外
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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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發現違法行為,得敘明違法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執行機
關檢舉之。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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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舉違法情事,經查證屬實並裁罰確定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獎
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法行為人及違規事實。
(二)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與本要點同性質之補助或獎金者。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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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違法案件,由最先檢舉者領取獎金;數人共同檢舉同一案件,獎
金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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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舉獎金應於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領取之,逾期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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