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委員會議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本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會議之召集
    每年依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案業務之需要,由業務單位不定期報
    請召開委員會議。
    業務單位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時
    間及地點通知各委員;除臨時提案外應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三、開會額數
    需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應到人數是以全體委員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或基於事實之
    必要,得授權指定他人代表出席審議會議。

四、會議程序
  (一)由作業單位報告出席人數,並由主席宣布開會。
  (二)陳情代表陳述意見
  (三)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3.其他報告
  (四)討論事項暨決議
        1.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2.臨時動議
  (五)散會

五、議事紀錄主要項目如左: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列)  席人姓名及單位
  (五)主席姓名
  (六)記錄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及結果
  (九)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依公文處理程序逐級核章後函送與會人員及單位執行,如
    有異議,應向大會提出報告。

六、出席人及列席人
  (一)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及決議等權利,但討論議題如
        與出席人自身有利害關係時應自動迴避。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範
        ,服從決議義務。未出席亦同。
  (二)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列席人有
        遵守會議規範,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三)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他人出席。

七、會議討論前,得由陳情人推舉代表於主席宣布開會後陳述意見並需遵
    守左列規定:
  (一)陳情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時,僅得推派三人至五人以下之代表
        進入議場。
  (二)陳情代表必須遵守議場秩序並於陳述意見後應即退席,陳述時間
        以三至五分鐘為限。
  (三)陳情代表不得錄影、錄音及拍照。

八、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
    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干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
    請主席制止之)。

九、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
    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
    正之)。

十、本規範解釋權歸屬於臺北縣政府,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一、本作業規範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