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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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議之召集
每年依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案業務之需要,由業務單位不定期報
請召開委員會議。
業務單位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時
間及地點通知各委員;除臨時提案外應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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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會額數
需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應到人數是以全體委員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或基於事實之
必要,得授權指定他人代表出席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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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程序
(一)由作業單位報告出席人數,並由主席宣布開會。
(二)陳情代表陳述意見
(三)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3.其他報告
(四)討論事項暨決議
1.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2.臨時動議
(五)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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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事紀錄主要項目如左: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列) 席人姓名及單位
(五)主席姓名
(六)記錄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及結果
(九)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依公文處理程序逐級核章後函送與會人員及單位執行,如
有異議,應向大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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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人及列席人
(一)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及決議等權利,但討論議題如
與出席人自身有利害關係時應自動迴避。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範
,服從決議義務。未出席亦同。
(二)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列席人有
遵守會議規範,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三)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他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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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議討論前,得由陳情人推舉代表於主席宣布開會後陳述意見並需遵
守左列規定:
(一)陳情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時,僅得推派三人至五人以下之代表
進入議場。
(二)陳情代表必須遵守議場秩序並於陳述意見後應即退席,陳述時間
以三至五分鐘為限。
(三)陳情代表不得錄影、錄音及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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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
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干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
請主席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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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
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
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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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範解釋權歸屬於臺北縣政府,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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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作業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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