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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一條災
  歉之勘查及減免地租之議定等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耕地災歉發生地區跨越二鄉(鎮、市)以上者,為普遍災歉,應由本
  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災歉發生地區在本縣一鄉(鎮、
  市)以內者,為個別災歉,由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
  簡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
三、耕地災歉,係指因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之災害,所造成農作物之歉收。
四、普遍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害發生後三日內,逕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派員攜帶地籍
    圖,實地勘查受災情形。
  (二)根據勘察結果,按戶逐筆編造災歉清冊(格式如附件一),報請
    本府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
  (三)本府租佃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覆勘後評議之。
  (四)免租及減租成數經議定後,應由本府租佃委員會發給業佃雙方地
    租減免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以為繳租之依據。
五、個別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歉發生後,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租佃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格式如附件三、四)。但申請人不能自行填寫
    時,應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辦事人員代為填寫。
  (二)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收到災歉勘查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派
    員實地勘查。
  (三)勘查時應通知業佃雙方參加,如屆時不到者,得逕行查勘。
  (四)勘查人員查明災歉情形後,應將勘查情形及擬定災歉成數報請鄉
    (鎮、市)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成數。
  (五)免租或減租成數經議定後,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發給業佃
    雙方地租減免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五),以為減免地租之依據。
六、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縣及鄉(鎮、市)租佃委員會不得向業佃
  雙方或任一方收取任何費用。
七、勘查災歉由租佃委員會推派委員辦理,其中須有業佃委員各一人參加
  。
八、勘查委員與與被勘土地之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三十三條各款情形者,應行迴避。
九、勘查耕地災歉成數以筆為單位估評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
  受災程度顯有不同者,得以戶為單位估評之。
十、災害不論發生在作物育苗期生長期成熟期並不論受災之輕重均應於發
  生災害後在規定期間內予以勘查。
十一、一季作物數次發生災歉者應分別勘查作成紀錄以為最後評議免租及
    減租成數之依據。
十二、評定災歉成數,應就受災耕地之通常生產情形及附近未受災害同地
    目等則之作物生產情形比較估定之。
十三、耕地因災歉致收獲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全部免租;三成以上者,依
    照評定災歉成數比例減租。
十四、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每期繕造個別災歉地租減免清冊(格式如
    附件六)三份,一份存查,二份報送本府租佃委員會。本府租佃委員
    抽存一份,一份送內政部備查。
十五、本府租佃委員會應每期編造普通災歉地租減免清丹(格式如附件六
    )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