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異動處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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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轄內之非都市土地,經公告編定並實
    施使用管制後,辦理變更編定、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註用地別、
    補辦編定等編定異動業務,為統一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之作業程序及處
    理依據,特訂定本異動處理程序。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應辦理異動之種類如下:
  (一)變更編定: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興辦事業需要,經核准事
        業計畫改劃使用分區或變更使用地類別者。
  (二)更正編定:因編定錯誤或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之規定,於
        編定後提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註銷編定:因列入都市計畫範圍內經核定公告,註銷範圍內使用
        分區及用地編定,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劃設範圍後提供
        計畫範圍圖、冊資料,註銷範圍內用地編定,並變更使用分區為
        國家公園區。
  (四)補註用地別:因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經辦竣山坡地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後,依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為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
        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編定原則表辦理補註使用地。
  (五)補辦編定:因新登記土地或遺漏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者。
  (六)檢討變更:因符合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暨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七之規定,得隨時辦
        理分區及用地檢討變更者,以「變更編定」為登記原因。

三、各類編定異動辦理程序如下:
  (一)變更編定:
        1.申請變更編定者:
         (1)本府受理申請案,經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變更
            編定異動手續。如係核准土地之部分者,應一併通知申請人
            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變更編定函件,應即依核准變更
            範圍辦理變更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
            動後繕製使用編定清冊及變更編定異動清冊,清冊應註明本
            府核准日期文號,且將變更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
            理機關。
         (3)地政事務所繕製使用編定清冊及變更編定異動清冊各一式六
            份(清冊格式如附表十三、附表十四;製作範例詳如附表一
            及附表二),除知會業務課辦理各應辦事項外,一份存所整
            理清冊、一份存檔,一份送鄉鎮市公所整理原存清冊,一份
            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一份函送本府備查,其處理
            程序如附件一。
        2.因徵收或撥用核准變更編定者:
         (1)地政事務所於接獲公告徵收或核准撥用函件,應即依土地徵
            收清冊或撥用函件辦理變更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並於地
            用處理系統異動後繕製使用編定清冊及變更編定異動清冊,
            清冊應註明核准徵收或撥用日期及文號,且將變更編定結果
            通知需(用)地機關。
         (2)地政事務所繕製使用編定清冊及變更編定異動清冊各一式六
            份(格式及範例同前項),除知會業務課辦理各應辦事項外
            ,一份存所整理清冊、一份存檔,一份送鄉鎮市公所整理原
            存清冊,一份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一份函送本府
            備查,其處理程序如附件二。
  (二)更正編定:
        1.申請更正編定者:
         (1)由本府受理申請或地政事務所發現編定錯誤函報本府,經依
            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編定異動手續。如係核
            准土地之部分者,應一併通知申請人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
            理土地分割登記。
            前項之地政事務所函報本府辦理更正編定案件,應附更正原
            因證明文件。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更正編定函件,除辦理更正編定
            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繕製使用編
            定清冊及更正編定異動清冊,清冊應註明本府核准日期文號
            ,並將更正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3)地政事務所繕製使用編定清冊及更正編定異動清冊各一式六
            份(製作範例詳如附表三及附表四),除知會業務課辦理各
            應辦事項外,一份存所整理清冊、一份存檔,一份送鄉鎮市
            公所整理原存清冊,一份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一
            份函送本府備查,其處理程序如附件三。
        2.非都市土地因分割、合併、面積更正、地籍圖重測、土地滅失
          、回復、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等土地標
          示變更,經依規定登記完畢,應由地政事務所於地用處理系統
          繕製使用編定清冊及異動清冊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
          鄉鎮市公所,一份送府備查,以供整理原存編定清冊。(製定
          範例詳如附表九至附表十二。)
  (三)註銷編定:
        1.地政事務所於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界發布後逕為分割登記,
          於地用系統繕製使用編定清冊一份函報本府,經本府依法核定
          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編定異動手續。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註銷編定函件,除辦理註銷編定登
          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繕製註銷使用編
          定清冊,清冊應註明本府核准日期文號,且將註銷編定結果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3.地政事務所繕製註銷使用編定清冊一式六份(製作範例詳如附
          表五),除知會業務課辦理各應辦事項外,一份存所整理清冊
          ,一份存檔,一份送鄉鎮市公所整理原存清冊,一份送當地稅
          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一份函送本府備查,其處理程序如附件
          四。
  (四)補註用地別:
        1.經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機關查定為宜農、牧地、宜林地或加強
          保育地者:
         (1)本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機關提供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
            度查定清冊,函知地政事務所依其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別
            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等編定異動手續。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註用地別函件,除辦理補註用
            地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繕製使用
            編定清冊及編定異動清冊,清冊應註明本府核准日期及文號
            ,且將補註用地別編定異動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
            關。
         (3)地政事務所繕製使用編定清冊及編定異動清冊各一式六份(
            製作範例詳如附表六及附表七),除知會業務課辦理各應辦
            事項外,一份存所整理、一份存檔,一份送鄉鎮市公所整理
            原存清冊,一份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一份函送本
            府備查,其處理程序如附件五。
        2.山坡地土地經辦竣可利用限度查定後,列為不屬查定範圍或其
          他者:
         (1)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清冊內列為不屬查定範圍或其他
            之土地,地政事務所由地用處理系統繕製使用編定清冊一份
            函報本府核定。
         (2)經本府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註用地別編定異
            動手續。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註用地別函件後,辦理程序同
            前項(詳如附件六)。
  (五)補辦編定:
        1.新登記土地之補辦編定:
         (1)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第一次測量登記確認地號及面積後,以地
            用處理系統繕製編定圖一份,編定圖面並標示土地周圍使用
            分區,函報本府核定。
         (2)前項土地如經農業局查明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應囑託地政
            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登記為「暫未編定用地」,並通知農業
            主管機關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
            如非屬於法定山坡地範圍,則由本府辦理補辦編定作業,經
            本府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異動手續。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辦編定函件,除辦理補辦編定
            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繕製使用編
            定清冊及繪製補辦編定圖,清冊應註明本府核准日期文號,
            且將補辦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4)地政事務所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繕製使用編定清冊一式六
            份(製作範例如附表八)及繪製補辦編定圖一式三份(衡酌
            編定土地面積,以A4或A3格式製作,格式如附表十五、附表
            十六),除知會業務課辦理各應辦事項外,清冊一份存所整
            理,圖冊各一份存檔。另將清冊一份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釐
            正稅籍,圖冊各一份送鄉鎮市公所整理原存資料,圖冊各一
            份送府備查,其處理程序如附件七。
        2.遺漏編定之補辦:
         (1)本府受理民眾申請或地政事務所清查時發現遺漏編定之土地
            ,以地用處理系統繕製編定圖一份,編定圖面並標示土地周
            圍使用分區,函報本府核定。
         (2)經本府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異動手續
            。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辦編定函件後,辦理程序同前
            項(詳如附件八)。
  (六)檢討變更:
        1.準備像片基本圖及相關圖冊資料,並準備原有使用分區圖及 1
          /4800或 1/5000地籍圖一式五份,如檢討範圍較大或較小時
          ,另以其他比例尺地籍圖補充之,供繪製檢討調整分區及編定
          圖用;圖冊製作參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工作手冊之
          規定繕造後,送府審核。
        2.經本府會同相關單位檢查調整變更編定成果符合規定後,將編
          定圖籍資料送交縣內初審會議審議及徵詢各方意見,並經審查
          通過後,由地政事務所製作土地使用分區圖一式五份,土地使
          用編定圖一式三份,且將成果套繪於1/25000經建版地形圖一
          份,土地使用編定清冊一式四份及各種使用地面積統計表一式
          三份,送交本府陳報內政部核備。
        3.經內政部准予核備後,由本府辦理編定成果圖冊公告。
        4.相關圖冊於土地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後,本
          府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及編定異動結果通知。
        5.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通知函件,除公告期間因遺漏或錯誤提
          出申請更正案件,應俟處理完畢後再據以登簿外,其餘應即依
          據土地使用編定清冊辦理登記及知會地價課,並將編定異動結
          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及當地稅捐稽徵機關,其處理
          程序如附件九。

四、清冊之整理:
  (一)新繕製之使用編定清冊應註記核准日期及文號,並於清冊右下角
        註記連絡號。異動更正案件中若有分割、合併情形者,應將分割
        或合併後各筆地號、面積及原因發生日期逐筆逐項填註於編定清
        冊內(使用編定清冊、編定異動清冊製作範例詳如附表九至附表
        十二)。
  (二)發生異動案件(補辦編定者除外),應於原編定清冊內該筆土地
        上以紅色筆劃橫線一條註銷該筆,並於備註欄內加註連絡號(必
        須與新填製編定清冊頁數符合),辦理清冊人工異動人員應加蓋
        職名章以明責任。異動後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異動次序將新填
        製之編定清冊附於原編定清冊後,以資查考。

五、繪製編定圖:
  (一)編定圖以 1/1200或1/4800或1/5000比例尺圖幅為單位(得視
        編定範圍大小調整比例尺),繪製格式如附表十五、附表十六)
        ,並預留裝訂線,以供裝訂成冊。
  (二)補辦編定之該筆或分區,除描繪該筆外,其周圍相關之其他土地
        或分區界線亦應繪出表明。
  (三)編定圖應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
        須知」規定著色,宜淡薄均勻。
  (四)編定圖以地政事務所為單位編列號碼並加蓋繪製日期,並依分層
        負責規定逐級核章。

六、本府對所轄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程序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圖冊異動更正
    工作,得隨時派員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