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 效之處理,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 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