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轄內之非都市土地,經公告編定並實
施使用管制後,辦理變更編定、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註用地別及
補辦編定等異動業務,為統一本府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之作業程序及
處理依據,特訂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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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應辦理異動之種類如下:
(一)變更編定: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興辦事業需要,經核准事
業計畫改劃使用分區或變更使用地類別者。
(二)更正編定:因編定錯誤或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之規定,於編定
後提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註銷編定:因列入都市計畫範圍內經核定公告,註銷範圍內使用
分區及用地編定,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劃設範圍後提供
計畫範圍圖、冊資料,註銷範圍內用地編定,並變更使用分區為
國家公園區。
(四)補註用地別:因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經辦竣山坡地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後,依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為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
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編定原則表辦理補註使用地。
(五)補辦編定:因新登記土地或遺漏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者。
(六)檢討變更:因符合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七點之規定,得隨
時辦理分區及用地檢討變更者,以變更編定為登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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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編定異動辦理程序如下:
(一)變更編定:
1.申請變更編定者:
(1)本府受理申請案,經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變更
編定異動手續。如係核准土地之部分者,應一併通知申請人
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變更編定函件,應即依核准變更
範圍辦理變更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
動後函報本府備查,且將變更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
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2.因徵收或撥用核准變更編定者:
地政事務所於接獲公告徵收或核准撥用函件,應即依土地徵收
清冊或撥用函件辦理變更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於地用處理
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查,並將變更編定結果通知需(用)地
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二)更正編定:
1.申請更正編定者:
(1)由本府受理申請或地政事務所發現編定錯誤函報本府,均應
附更正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
更正編定異動手續。如係核准土地之部分者,並應通知申請
人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更正編定函件,除辦理更正編定
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
查,且將更正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
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2.非都市土地因分割、合併、面積更正、地籍圖重測、土地滅失
、回復、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等土地標
示變更,經依規定登記完畢,應由地政事務所於地用處理系統
異動及知會地價課後函報本府備查,並將更正結果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三)註銷編定:
1.地政事務所於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界發布辦竣逕為分割登記
後函報本府,經本府依法核定,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編定
異動手續。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註銷編定函件,除辦理註銷編定登
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查,
且將註銷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
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四)補註用地別:
1.經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機關查定為宜農牧地、宜林地或加強保
育地者:
(1)本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機關提供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
度查定清冊,函知地政事務所依其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別
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等編定異動手續。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註用地別函件,除辦理補註用
地別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
府備查,且將補註用地別編定異動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
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2.山坡地土地經辦竣可利用限度查定後,列為不屬查定範圍或其
他者:
(1)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清冊內列為不屬查定範圍或其他
之土地,地政事務所應函報本府核定。
(2)經本府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註用地別編定異
動手續。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註用地別函件後,辦理程序同
前目。
(五)補辦編定:
1.新登記土地之補辦編定:
(1)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第一次測量登記確認地號及面積後,以地
用處理系統繕製編定圖一份,編定圖面並標示土地周圍使用
分區,及提供地籍正圖或現況資料,函報本府核定。
(2)第一次登記土地如經本府農業局查明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
應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登記為暫未編定用地,並通
知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如非
屬於法定山坡地範圍,則由本府辦理補辦編定作業,經本府
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異動手續。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辦編定函件,除辦理補辦編定
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
查,且將補辦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
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2.遺漏編定之補辦:
(1)本府受理民眾申請或地政事務所清查時發現遺漏編定之土地
,應由地政事務所以地用處理系統繕製編定圖一份,編定圖
面並標示土地周圍使用分區,及提供地籍正圖或現況資料,
函報本府核定。
(2)經本府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異動手續
。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辦編定函件後,辦理程序同前
目。
(六)劃定或檢討變更:
1.製作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分區套繪編定圖及編定清冊各一式三份
,並應一併提供編定清冊及編定圖電子檔;圖冊製作參照製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暨非都市土
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工作手冊之規定繕造後,送本府審核。
2.經本府會同相關單位檢查劃定或檢討變更成果符合規定後,將
編定圖籍資料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後,送交專案小組
審議,並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政事務所製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
區圖套繪經建版地形圖、土地使用編定圖套繪分區圖、土地使
用編定清冊及各種使用地面積統計表等各一式六份,送交本府
陳報內政部核備。
3.經內政部准予核備後,由本府函知轄區公所辦理編定成果圖冊
公告三十日;另副知地政事務所於相關圖冊公告期滿後,辦理
登記及編定異動結果通知。
4.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通知函件,除公告期間因遺漏或錯誤提
出申請更正案件,應俟處理完畢後再據以登簿外,其餘應於公
告期滿後依據土地使用編定清冊辦理登記及知會地價課,並將
編定異動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
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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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繪製編定圖:
(一)編定圖以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
圖幅為單位(得視編定範圍大小調整比例尺),並預留裝訂線,
以供裝訂成冊。
(二)補辦編定之該筆或分區,除標明該筆外,其周圍相關之其他土地
或分區界線亦應標示明確。
(三)編定圖應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
知規定著色。
(四)編定圖以地政事務所為單位編列號碼並加蓋繪製日期,並依分層
負責規定逐級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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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對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依本程序辦理之事項,得隨時派員抽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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