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資訊作業存取控制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
    訊安全管理要點、新北市地政資訊安全管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確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各所)地政資料之安全與正確,使各項資訊系統之存取有周全
    規劃設計與嚴謹控管監督,特訂定本規範。

三、資訊作業存取控制規定之原則如下:
    (一)各項資訊作業存取控制應依各業務應用系統、電腦作業系統、
          網路連結設定、使用管理監控等特性考量安全需求而作規定。
    (二)業務應用系統權責單位應界定存取控制之需求,明訂使用人員
          及其系統存取權利,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
    (三)資訊系統及網路連結之存取控制需求,應明確告知系統服務提
          供者,以利其執行及維持有效之存取控制機制。
    (四)依據相關法規或契約對資料保護及資料存取等規定作業存取控
          制。

四、資訊作業存取控管作業處理權責如下:
    (一)本局及各所資訊作業存取控制規範之研定、推動、規劃、監督
          、稽核等由本局地政資料科負責,並由資訊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協助執行。
    (二)新北市各項地政作業應用系統存取控制之執行、管理,由本局
          各業務科、室及各所依實務運作。
    (三)外部連結合作發展之資訊作業存取控制,於網路環境上由本局
          地政資料科負責,業務應用與資訊存取部分則由業務科、室及
          各所負責。

五、資訊系統存取控制規定如下:
    (一)各資料庫管理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地政業務及行政資訊系統之各項資料庫等皆應指定專人負責
            管理。
          2.使用者使用資料庫之權限由單位主管審核,管理人員負責開
            立。
    (二)地政資料以磁性媒體提供外單位作業管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作業人員皆以應用系統功能處理資訊,資料庫管理者不得以
            資料公用指令抓取資料。
          2.外部單位索取電子資料,應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
            作業要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3.電子資料提供外部單位,應由程式開發者設計抓取經審核得
            提供之資料欄位之應用程式為之。

六、使用者之存取管理原則如下:
    (一)使用者註冊管理原則:
          1.資訊系統管理單位,應建立使用者註冊管理程序。
          2.資訊系統負責人應對所負責之系統使用人員予以管理。
          3.資訊系統負責人於受理業務使用人員註冊申請時,須考慮下
            列事項:
           (1)是否重複申請使用該資訊系統之授權。
           (2)被授權的程度是否與業務目的相稱,是否符合資訊安全政
              策及規定(例如:有無違反權責分散原則。)
           (3)應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系統存取權利。
           (4)在系統使用者尚未完成正式授權程序前,資訊服務提供者
              不得對其提供系統存取服務。
           (5)應建立及維持系統使用者註冊資料紀錄,以備日後查考。
           (6)人員調整職務時,視職務需求,調整權限。
           (7)人員離(休)職時,應立即取消使用機關內各項資訊資源
              之所有權限,並列入機關人員職務異動之必要手續。
           (8)應定期檢查及取消閒置不用之識別碼及帳號。
           (9)閒置不用之識別碼,不應重新配賦給其他使用者。
    (二)系統存取特別權限管理原則:
          1.各資訊系統負責人應針對使用者業務性質,賦予不同存取權
            限,並分開管理。
          2.對於擁有特別存取權限的使用者,各資訊系統負責人應瞭解
            其對系統使用情形。
          3.各資訊系統負責人如有必要賦予使用者系統存取特別權限,
            應依下列授權程序管理:
           (1)應確認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事項,例如作業系統、資料庫管
              理系統、以及須賦予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之人員名單。
           (2)應依執行業務需求,視個案逐項考量賦予使用者系統存取
              特別權限;系統存取特別權限配賦,應以執行業務及職務
              所必要者為限。
           (3)應建立申請系統存取特別權限授權程序,並只能在完成授
              權程序後,才能配賦給使用者;並應將系統存取特別權限
              之申請及授權資料建檔,以明責任及備日後查考。
    (三)使用者帳號管理原則:
          1.各資訊系統負責人於建置新使用者帳號時,亦應同時設定臨
            時通行碼。
          2.新建置之使用者帳號及其通行碼,應直接通知使用者本人,
            不可透過他人轉達,或以未受保護之電子郵遞等電子方式交
            付使用者,並應建立確認使用者是否收到臨時通行碼之機制
            。
          3.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立即更改臨時通行碼。
          4.使用者若忘記通行碼,得提供臨時性之通行碼。
          5.自動化登入系統之通行碼,不宜存放在巨集或功能鍵中。
          6.應儘量以簽訂書面約定方式,要求使用者善盡保護個人通行
            碼之責任;如屬於群組軟體使用者,應確保工作群組之通行
            碼,僅限群組成員使用。
          7.系統如經評估須建立更高等級之安全機制,可利用電子簽章
            等安全等級更高之存取控制技術。
          8.應以安全有效之使用者帳號管理系統,鑑別使用者身分。安
            全有效之使用者帳號管理系統,應考量事項如下:
           (1)要求必須使用通行碼,以明定系統之使用責任。
           (2)應允許使用者自行選擇及更改通行碼;系統應具備資料輸
              入錯誤之更正功能。
           (3)要求使用者必須使用最低長度之密碼(建議使用最少六位
              長度之通行碼)。
           (4)要求使用者定期更改通行碼(建議以三個月一次為原則,
              最長不宜超過六個月)。
           (5)以更頻繁之次數定期更新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之通行碼(例
              如系統公用程式之存取通行碼)。
           (6)在登入系統程序中,系統不應顯示使用者之密碼資料。
           (7)在軟體完成安裝作業後,應立即更改廠商預設之使用者密
              碼。
    (四)系統存取權限之檢討評估:
          1.為有效控管資料及系統存取,各資訊系統負責人應定期檢討
            及評估使用者存取權限、系統存取權限、系統存取特別權限
            。
          2.定期檢討系統存取特別權限核發情形,防止有人未經正式之
            授權程序取得特別權限。

七、使用者通行碼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使用者選擇及使用通行碼時,應遵守機關資訊安全規定。
    (二)個人應負責保護通行碼,維持通行碼之機密性:
          1.應避免將通行碼記錄在書面上,或張貼在個人電腦或終端機
            螢幕或其他容易洩漏秘密之場所。
          2.當有跡象足以顯示系統及使用者通行碼可能遭破解時,應立
            即更改通行碼。
          3.應儘量避免以下列事項作為通行密碼:
           (1)年、月、日等時間資訊。
           (2)個人姓名、出生日、身分證字號或汽機車牌照號碼。
           (3)機關、單位名稱、識別代碼或其他相關事項。
           (4)電話號碼。
           (5)使用者識別碼、使用者姓名、群體使用者之識別碼或其他
              系統識別碼。
           (6)重複出現兩個字以上之識別字碼。
           (7)以全部數字或全部字母組成通行碼。
           (8)英文或其他外文字。
           (9)電腦上使用者名字。
          (10)電腦主機名稱、作業系統名稱。
          (11)地方名稱。
          (12)專有名詞。
          (13)任何人之名字。

八、電腦作業系統之存取控制及監督規定如下:
    (一)各電腦作業系統於登入時均需做身份鑑別,系統登入程序應具
          備以下功能:
          1.系統不應在登入程序中,提供未經授權之使用者有關登入系
            統說明或協助性訊息,登入被拒後應立即中斷登入程序,並
            不得給予任何協助。
          2.只有在完成所有登入資料輸入後,系統才開始查驗登入資訊
            之正確性;如果登入發生錯誤,系統不應顯示那一部分資料
            是正確的,那一部分資料是錯誤的。
          3.應限制系統登入不成功時,可以再嘗試之次數以三次為原則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記錄系統登入不成功之事件。
           (2)中斷資料連結作業。
    (二)使用者身分辨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對使用者核發使用者帳號,以明責任歸屬。
          2.只有在例外情況下,可為整體效益,經權責主管人員之同意
            ,核發群組內人員共享同一使用者帳號。但應採取額外之安
            全控制措施,明確規範使用者之責任。
          3.應依第六點第三款規定,透過安全有效之使用者帳號管理,
            鑑別使用者身分。
          4.終端機作業時間限制規定如下:
           (1)安置在高風險地區,且不經常使用之終端機(例如設置在
              公共場所或機關辦公場所以外地區),或對高風險之系統
              提供服務,應限定其作業時間,以防止未經授權之人員存
              取系統。
           (2)應設定系統之作業時間限制,及依據事前訂定之時間限制
              ,結束應用系統及網路通信。
          5.連線作業時間之控制:
           (1)有高風險之應用系統,應限制使用者之連線作業時間。
           (2)對處理機密及敏感性系統之終端機,應限定連線作業及網
              址連線時間,以減少未經授權存取系統之機會。
           (3)限定連線作業時間之措施如下:
              甲、只允許在設定時間內與系統連線。
              乙、如無特別延長作業時間之需求,應限制只能在正常上
                  班時間內進行連線作業。
    (三)事件記錄規定如下:
          1.應建立及製作例外事件及資訊安全事項之稽核紀錄,並保存
            一段時間,以作為日後調查及監督之用。
          2.系統稽核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1)使用者識別碼。
           (2)登入及登出系統之日期及時間。
           (3)儘可能記錄使用者端之識別資料或其位址。
    (四)系統使用之監督規定如下:
          1.應建立系統使用情形之監督程序,確保使用者只能執行授權
            範圍內事項;個別系統接受監督之程度,應依風險評估結果
            決定。
          2.系統使用監督應考量事項如下:
           (1)系統存取失敗情形。
           (2)查核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之帳號使用情形及配置情形。
    (五)應定期校正電腦系統作業時間,以維持系統稽核紀錄之正確性
          及可信度,俾作為事後法律上或是紀律處理上之重要依據。

九、應用系統之存取控制規定如下:
    (一)資訊存取限制:
          1.應用系統開發時,應依資訊存取規定,配賦使用者(包括應
            用系統支援人員)與業務需求相稱之資料存取及使用權限。
          2.資訊存取之控制措施如下:
           (1)應用系統應提供管理介面配賦使用者程式權限,控制使用
              者僅能使用系統的部分功能。
           (2)應用系統開發應適當地編輯作業手冊,例如測試計畫報告
              書需詳列不同分類使用者測試計畫、使用者操作手冊,亦
              需依不同分類之使用者製作不同操作程序操作手冊,以期
              限制使用者僅能獲知或取得授權範圍內之資料及系統存取
              知識。
           (3)處理敏感性資訊之應用系統,系統輸出之資料,應僅限於
              與使用目的有關者,且只能輸出到指定之終端機及位址。
              必要時需控制連網時間、地點及離線時間、地點。
    (二)作業系統公用程式安全管理:
          1.應嚴格限制及控制作業系統公用程式使用。
          2.作業系統公用程式之安控措施如下:
           (1)將作業系統公用程式與應用系統分離。
           (2)應限制有權使用作業系統公用程式之人數。
           (3)應限制作業系統公用程式可用性,例如變更公用程式之使
              用時間授權規定。
           (4)應移除非必要之公用程式及作業系統軟體。
    (三)原始程式資源存取控制:
          1.對應用系統原始程式資料之存取,應建立嚴格之安全控制機
            制。
          2.原始程式資源之存取控制,應考量下列事項:
           (1)應用程式原始碼,應儘可能不要存放在作業系統之檔案中
              。
           (2)每一項應用程式原始碼,應指定一位管理人員。委外製作
              之系統非必要不得直接授權廠商管理。
           (3)不應核發無限制存取應用程式原始碼之權限。
           (4)發展中或維護中之應用程式,應與實務作業程式原始碼區
              隔,不應放置在一起。
           (5)應用程式原始碼更新,以及核發應用程式原始碼供程式設
              計人員使用,應由原始碼管理人員執行。
           (6)程式目錄清單應放置在安全之環境中。
           (7)應建立所有存取程式原始碼之稽核紀錄,系統管理人員須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8)舊版程式原始碼應妥慎保管,詳細記錄使用之明確時間,
              並應保存所有支援應用程式軟體、作業控制、資料定義及
              操作程序等資訊。
           (9)應用程式原始碼維護及複製,應依嚴格之變更控制程序進
              行。
    (四)重要資料庫之權限控管:
          1.各應用系統管理人員應熟知並利用資料庫軟體提供之安全控
            管功能如資料庫帳號、系統權限、角色(ROLE)授權、景觀
            ( VIEW)、同義字(SYNONYM)等功能設定賦予各使用者對
            應之存取權限。
          2.定期檢視各項資料庫系統有關使用者存取權限之情形,並隨
            時做修正,以防止有人未經正式授權程序取得特別權限。
          3.定期檢視各項應用系統使用者存取資料庫情形;若有不當或
            超過其存取權限情形,應重新全面檢討相關使用者之存取權
            限並修正之,所有之修正作業應作成紀錄供日後稽核參考。
    (五)機密及敏感性系統之獨立作業:
          1.對機密及敏感性系統,應考量建置獨立或專屬之電腦作業環
            境。
          2.建置獨立或專屬之電腦作業環境,應考量事項如下:
           (1)應由系統擁有者決定應用系統是否屬於機密或敏感性,並
              以書面記錄之。
           (2)機密及敏感性應用系統,須在分享式之電腦環境中執行時
              ,應界定其他須共享資源之系統項目,並經系統擁有者之
              同意。

十、網路存取之安全控制規定如下:
    (一)網路服務之限制:
          1.個別使用者或從遠端存取電腦及網路服務之安全規定,應依
            業務存取控制規定辦理。
          2.網路使用者應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在授權範圍內存取網路
            系統服務事項。
    (二)使用者身分鑑別:
          1.開放本局及各所以外之使用者從公眾網路,或從本局網路以
            外之網路與本局連線作業,應鑑別遠端使用者身分,以降低
            未經授權存取系統之風險。
          2.鑑別網路使用者之身分,可連用challenge/response(詰問
            及回應)或資料加密等安全技術。
    (三)網路節點(IP)之身分鑑別:
          1.應建立遠端電腦系統(尤其是開放使用者從公眾網路進入系
            統)與本機關連線作業之身分鑑別安全機制。
          2.建立遠端電腦系統連線作業之身分鑑別機制,應評估業務之
            可能風險及對業務之衝擊及影響,設定適當之安全水準。
    (四)網路之分隔:
          1.網路系統規模過於龐大者,可考量將不同使用者及電腦系統
            分開成不同領域,以降低可能之安全風險。
          2.不同領域之網路系統,每一領域應以特定安全設施加以保護
            ;例如可設置防火牆及網路閘門,隔開不同網路系統,以安
            全之閘道控制不同領域之網路系統。
          3.應依系統存取控制需求,將規模龐大之網路分成數個不同領
            域之網路系統,並考量成本因素及使用網路路由器及閘門技
            術對作業效率之影響。
    (五)機關對供維修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入電腦網路系統進行維修
          之通信作業,應採取特別之安全控管機制,例如建立遠端連線
          登入紀錄簿,啟用遠端登入、遙控等之稽核功能以追蹤管制各
          個遠端登入之過程,必要時應切斷該電腦之網路連線通道。
    (六)為確保本局及各所網路系統之安全,得以必要之方式,限制使
          用者之連線作業能力,主要之限制方式如下:
          1.只允許使用特定通訊協定(如電子郵遞系統、 http、ftp等
            )。
          2.只允許存取特定電腦資源(如特定IP、特定檔案等)。
          3.只允許從特定IP存取本局及各所之電腦資源。
          4.規定對傳輸資料量之上限。
          5.限制只能在特定時間或日期進行系統存取。
    (七)網路路由控制:
          1.分享式網路系統(尤其是跨機關之網路系統),應建立網路
            路由控制,以確保電腦連線作業,並需符合應用系統存取之
            相關規定。
          2.網路路由之控制,應建立實際來源及終點位址之檢查機制;
            網路路由之控制可以硬體或軟體方式執行,並應事先評估瞭
            解不同方式之安全控制能力。
    (八)網路服務之安全控制:
          1.使用公用或私有網路,應評估使用該項網路服務之可能風險
            。
          2.使用公用或私有網路,應評估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安全措施是
            否足夠、是否提供明確的安全措施說明,並應考量使用該項
            網路對維持資料傳輸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等各種安全影
            響。

十一、機關外部人員存取資訊之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外部連線作業之風險評估:
            1.如開放外界與其連線作業,應評估可能之安全風險;如因
              業務需要,須與外界連線作業時,應於事前進行風險分析
              ,決定必須採行或應特別強化之資訊安全需求項目。
            2.存取資訊系統之風險分析,應充分考量下列事項:
             (1)外部使用者需要存取之資訊類型及資訊之價值等。
             (2)外部使用者採行之資訊安全措施及安全保護水準。
             (3)外部使用者之存取對本機關資訊架構可能產生之安全風
                險及影響。
            3.除非已經與外部使用者協議確定,並已執行適當之安全措
              施,且簽訂書面約定,妥善規範連線單位應遵守之規定,
              否則不宜提供外部使用者存取內部之資訊設備。
            4.開放與外部連線作業之系統存取,不得由外部直接存取內
              部網路之任何電腦資源,若有必要亦須以間接方式透過非
              軍事區(DM)電腦設備上之特殊程式,間接存取內部網路
              電腦系統資源。
            5.各系統維護廠商未經本局或地政事務所之同意,不得以遠
              端登入方式遂行系統維護之作業。
      (二)資訊服務廠商存取之安全管理:
            1.存取內部資訊設施,應於實際存取作業前,簽訂正式之契
              約或協定,俟契約或約定生效後始能提供存取服務。
            2.契約或協定內容應規定須遵守之資訊安全規定、標準及必
              要之連線條件。
            3.簽訂契約參考條款如下:
             (1)應遵守之一般性資訊安全規定。
             (2)可以使用之系統存取方法,以及使用者識別碼及通行碼
                之管理規定。
             (3)每一項資訊系統之使用作業說明。
             (4)應建立及維持一份有權存取系統之人員名單。
             (5)資訊系統可以開放連線使用之期程及時間。
             (6)簽約單位應負之安全保密責任。
             (7)保護資訊資產之作業程序。
             (8)應負之法律責任,例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
             (9)硬體、軟體建置及系統維護之責任。
            (10)稽核是否履行契約責任之權利。
            (11)智慧財產權及資訊公開之限制。
            (12)契約終止時,可確保機關資訊及資產安全回收或銷毀之
                措施。
            (13)必要之實體保護措施。
            (14)確保遵守資訊安全規定之機制。
            (15)對使用者進行作業方法、程序及安全教育訓練之相關規
                定。
            (16)防止電腦病毒散佈之措施。
            (17)使用者存取系統之授權規定及程序。
            (18)調查及報告資訊安全事件之作業程序。
            (19)其他下包廠商及相關參與者之責任關係。
            4.配合中央規劃透過電子閘門之連線,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