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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作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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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調 │一、七職等主管以上職務:由新北市政府地政│
│ │ 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各地政事務所│
│ │ (以下簡稱各地所)如收到商調函,請以│
│ │ 便簽表示地所意見,連同商調函影本移本│
│ │ 局人事室辦理。 │
│ │二、七職等非主管以下人員: │
│ │(一)商調本局以外機關人員:由各地所以所│
│ │ 函逕行商調,免副知本局。 │
│ │(二)商調本局所屬人員:由各地所以便簽移│
│ │ 本局人事室辦理。 │
│ │(三)本局以外機關來函商調:由各地所以所│
│ │ 函逕予函復,免副知本局,並於函復時│
│ │ 請對方機關於核發派令時副知本局。 │
│ │(四)本局商調各地所人員:由本局簽奉機關│
│ │ 首長核定後,移商調人員之地所辦理。│
│ │(五)以上情形須經甄審會審議,由各地所依│
│ │ 公務人員陞遷法等規定先行辦理。 │
│ │三、派令核發: │
│ │(一)七職等非主管以下人員:由本局核發派│
│ │ 令,請各地所擬令稿由機關首長與承辦│
│ │ 人員核章後,併同相關證件(甄審會議│
│ │ 紀錄、機關首長核定公文、商調同意函│
│ │ 、擬任人員最新銓審及考績資料等),│
│ │ 逕送本局人事室核發派令,令稿電子檔│
│ │ 亦請傳送本局人事室承辦人信箱。 │
│ │(二)七職等主管以上人員:由本局逕行辦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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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代理 │比照任免核定層級權責辦理,惟如須核發同意│
│ │代理函,均應由本局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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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 │依任免核定層級奉核後,由本局核發派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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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申請考試│一、各項考試年度查缺,接獲新北市政府人事│
│ │分發人員│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函轉人事行政局(│
│ │(含補訓│ 以下簡稱人事局)查缺函後,由各地所逕│
│ │、增額人│ 行上網填報並將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紙本│
│ │員、同分│ 送人事處及本局人事室。 │
│ │正額錄取│二、用人機關職務臨時出缺(含補訓、增額人│
│ │) │ 員、同分正額錄取): │
│ │ │(一)高普初等考試:由各地所以機關函(或│
│ │ │ 職務臨時出缺月報表)逕向人事局申請│
│ │ │ 並副知人事處及本局人事室。 │
│ │ │(二)特種考試:由各地所函報人事局並副知│
│ │ │ 人事處及本局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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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分發│考試人員分發後之相關事宜,含人員報到、基│
│ │ │礎訓練、實務訓練、請證及試用等,均由各地│
│ │ │所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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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遴用│一、不須報經人事局同意者:依任免程序核定│
│ │非現職人│ 後,再依派令核派權責程序辦理。 │
│ │員 │二、須報經人事局同意者:由各地所依規定以│
│ │ │ 機關函逕向人事局申請並副知人事處及本│
│ │ │ 局人事室。 │
│ │ │三、以上人員如須經甄審會審議,均由各地所│
│ │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規定先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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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依各機關│一、列入考試職缺僱用職務代理人,由各地所│
│非編制人│職務代理│ 自行審核聘(僱)用職務代理人員應具之│
│員 │應行注意│ 資格條件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
│ │事項及公│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
│ │務人員留│ 停薪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 │職停薪辦│ 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聘(僱)用職務│
│ │法聘(僱│ 代理人員之聘(僱)用計畫,由各地所函│
│ │)用之職│ 報本局核定並副知人事處後,自行審核聘│
│ │務代理人│ (僱)用職務代理人員應具之資格條件,│
│ │ │ 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
│ │ │三、上述僱用名冊,請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
│ │ │ 聘(僱)用名冊彙整後,函報本局核定並│
│ │ │ 副知人事處,僱用名冊電子檔亦請一併寄│
│ │ │ 送至本局人事室承辦人信箱。 │
│ │ │四、如屬聘用人員之職務代理人,請各地所函│
│ │ │ 報本局層轉銓敘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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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年度計畫│一、年度續聘作業:由各地所核定(機關簽)│
│非編制人│之聘(僱│ 續聘後,將聘用名冊函報銓敘部備查並副│
│員 │)人員 │ 知(含聘用契約書)人事處及本局。 │
│ │ │二、年度續僱作業:由各地所核定(機關簽)│
│ │ │ 續僱後,將僱用名冊函復用人單位及本局│
│ │ │ 備查(含僱用契約書),並由本局同意備│
│ │ │ 查時一併副知人事處。 │
│ │ │三、新聘: │
│ │ │(一)屬新(修)訂之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
│ │ │ 局,並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
│ │ │ 市長同意後,將聘用計畫函報本局層轉│
│ │ │ 本府(人事處)核定。本府同意核定後│
│ │ │ ,由各地所覓妥聘用人員,確定人選後│
│ │ │ ,請將聘用名冊、契約書及新聘人員履│
│ │ │ 歷表函報銓敘部備查 │
│ │ │(二)屬原核定之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
│ │ │ 並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長│
│ │ │ 同意後,由各地所於覓妥聘用人員,並│
│ │ │ 將聘用名冊、契約書及新聘人員履歷表│
│ │ │ 函報銓敘部備查。 │
│ │ │四、新僱: │
│ │ │(一)屬新(修)訂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
│ │ │ ,並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
│ │ │ 長同意後,將僱用計畫函報本局層轉本│
│ │ │ 府(人事處)核定。本府同意核定後,│
│ │ │ 由各地所覓妥僱用人員,確定人選後,│
│ │ │ 將僱用名冊函報本局核定。 │
│ │ │(二)屬原核定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並│
│ │ │ 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長同│
│ │ │ 意後,請各地所覓妥僱用人員,確定人│
│ │ │ 選後,將僱用名冊名冊函報本局核定。│
│ │ │五、解聘(僱)或辭聘(僱):由各地所自行│
│ │ │ 核定(機關簽)解聘(僱)或辭聘(僱)│
│ │ │ 。至於聘用人員部分,由各地所將解(辭│
│ │ │ )聘名冊函報銓敘部備查。 │
│ │ │六、各地所須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聘(僱)│
│ │ │ 用(含解聘僱、辭聘僱)人員異動情形,│
│ │ │ 製作異動名冊一份,並檢附其聘(僱)用│
│ │ │ 名冊、原簽影本、契約書等資料,送本局│
│ │ │ 彙整函報人事處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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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計畫│一、年度續僱作業:由各地所核定(機關簽)│
│ │之臨時人│ 續僱後,各地所須將年度僱用人員異動情│
│ │員(即雇│ 形,製作異動名冊一份,並檢附其原簽影│
│ │工、臨時│ 本、契約書等資料送本局統一彙整報送本│
│ │雇工及暫│ 府(人事處)知悉。 │
│ │僱人員)│二、新僱: │
│ │ │(一)屬新(修)訂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
│ │ │ ,並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
│ │ │ 長同意,由各地所於覓妥臨時人員後,│
│ │ │ 將用人計畫、名冊及契約書各一份,於│
│ │ │ 每月五日前送本局彙整後報本府(人事│
│ │ │ 處)備查。 │
│ │ │(二)屬原核定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並│
│ │ │ 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長同│
│ │ │ 意,由各地所於覓妥臨時人員後,將人│
│ │ │ 員異動情形製作異動名冊,並檢附契約│
│ │ │ 書各一份,於每月五日前送本局彙整後│
│ │ │ 報本府(人事處)知悉。 │
│ │ │三、解僱或辭僱:由各地所自行核定(機關簽│
│ │ │ )解僱或辭僱,並於每月五日前送本局彙│
│ │ │ 整後報本府(人事處)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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