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任免權責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8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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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作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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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調              │一、七職等主管以上職務:由新北市政府地政│
│                  │    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各地政事務所│
│                  │    (以下簡稱各地所)如收到商調函,請以│
│                  │    便簽表示地所意見,連同商調函影本移本│
│                  │    局人事室辦理。                      │
│                  │二、七職等非主管以下人員:              │
│                  │(一)商調本局以外機關人員:由各地所以所│
│                  │      函逕行商調,免副知本局。          │
│                  │(二)商調本局所屬人員:由各地所以便簽移│
│                  │      本局人事室辦理。                  │
│                  │(三)本局以外機關來函商調:由各地所以所│
│                  │      函逕予函復,免副知本局,並於函復時│
│                  │      請對方機關於核發派令時副知本局。  │
│                  │(四)本局商調各地所人員:由本局簽奉機關│
│                  │      首長核定後,移商調人員之地所辦理。│
│                  │(五)以上情形須經甄審會審議,由各地所依│
│                  │      公務人員陞遷法等規定先行辦理。    │
│                  │三、派令核發:                          │
│                  │(一)七職等非主管以下人員:由本局核發派│
│                  │      令,請各地所擬令稿由機關首長與承辦│
│                  │      人員核章後,併同相關證件(甄審會議│
│                  │      紀錄、機關首長核定公文、商調同意函│
│                  │      、擬任人員最新銓審及考績資料等),│
│                  │      逕送本局人事室核發派令,令稿電子檔│
│                  │      亦請傳送本局人事室承辦人信箱。    │
│                  │(二)七職等主管以上人員:由本局逕行辦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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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代理      │比照任免核定層級權責辦理,惟如須核發同意│
│                  │代理函,均應由本局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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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          │依任免核定層級奉核後,由本局核發派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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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申請考試│一、各項考試年度查缺,接獲新北市政府人事│
│        │分發人員│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函轉人事行政局(│
│        │(含補訓│    以下簡稱人事局)查缺函後,由各地所逕│
│        │、增額人│    行上網填報並將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紙本│
│        │員、同分│    送人事處及本局人事室。              │
│        │正額錄取│二、用人機關職務臨時出缺(含補訓、增額人│
│        │)      │    員、同分正額錄取):                │
│        │        │(一)高普初等考試:由各地所以機關函(或│
│        │        │      職務臨時出缺月報表)逕向人事局申請│
│        │        │      並副知人事處及本局人事室。        │
│        │        │(二)特種考試:由各地所函報人事局並副知│
│        │        │      人事處及本局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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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分發│考試人員分發後之相關事宜,含人員報到、基│
│        │        │礎訓練、實務訓練、請證及試用等,均由各地│
│        │        │所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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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遴用│一、不須報經人事局同意者:依任免程序核定│
│        │非現職人│    後,再依派令核派權責程序辦理。      │
│        │員      │二、須報經人事局同意者:由各地所依規定以│
│        │        │    機關函逕向人事局申請並副知人事處及本│
│        │        │    局人事室。                          │
│        │        │三、以上人員如須經甄審會審議,均由各地所│
│        │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規定先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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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依各機關│一、列入考試職缺僱用職務代理人,由各地所│
│非編制人│職務代理│    自行審核聘(僱)用職務代理人員應具之│
│員      │應行注意│    資格條件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
│        │事項及公│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
│        │務人員留│    停薪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        │職停薪辦│    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聘(僱)用職務│
│        │法聘(僱│    代理人員之聘(僱)用計畫,由各地所函│
│        │)用之職│    報本局核定並副知人事處後,自行審核聘│
│        │務代理人│    (僱)用職務代理人員應具之資格條件,│
│        │        │    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
│        │        │三、上述僱用名冊,請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
│        │        │    聘(僱)用名冊彙整後,函報本局核定並│
│        │        │    副知人事處,僱用名冊電子檔亦請一併寄│
│        │        │    送至本局人事室承辦人信箱。          │
│        │        │四、如屬聘用人員之職務代理人,請各地所函│
│        │        │    報本局層轉銓敘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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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年度計畫│一、年度續聘作業:由各地所核定(機關簽)│
│非編制人│之聘(僱│    續聘後,將聘用名冊函報銓敘部備查並副│
│員      │)人員  │    知(含聘用契約書)人事處及本局。    │
│        │        │二、年度續僱作業:由各地所核定(機關簽)│
│        │        │    續僱後,將僱用名冊函復用人單位及本局│
│        │        │    備查(含僱用契約書),並由本局同意備│
│        │        │    查時一併副知人事處。                │
│        │        │三、新聘:                              │
│        │        │(一)屬新(修)訂之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
│        │        │      局,並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
│        │        │      市長同意後,將聘用計畫函報本局層轉│
│        │        │      本府(人事處)核定。本府同意核定後│
│        │        │      ,由各地所覓妥聘用人員,確定人選後│
│        │        │      ,請將聘用名冊、契約書及新聘人員履│
│        │        │      歷表函報銓敘部備查                │
│        │        │(二)屬原核定之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
│        │        │      並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長│
│        │        │      同意後,由各地所於覓妥聘用人員,並│
│        │        │      將聘用名冊、契約書及新聘人員履歷表│
│        │        │      函報銓敘部備查。                  │
│        │        │四、新僱:                              │
│        │        │(一)屬新(修)訂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
│        │        │      ,並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
│        │        │      長同意後,將僱用計畫函報本局層轉本│
│        │        │      府(人事處)核定。本府同意核定後,│
│        │        │      由各地所覓妥僱用人員,確定人選後,│
│        │        │      將僱用名冊函報本局核定。          │
│        │        │(二)屬原核定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並│
│        │        │      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長同│
│        │        │      意後,請各地所覓妥僱用人員,確定人│
│        │        │      選後,將僱用名冊名冊函報本局核定。│
│        │        │五、解聘(僱)或辭聘(僱):由各地所自行│
│        │        │    核定(機關簽)解聘(僱)或辭聘(僱)│
│        │        │    。至於聘用人員部分,由各地所將解(辭│
│        │        │    )聘名冊函報銓敘部備查。            │
│        │        │六、各地所須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聘(僱)│
│        │        │    用(含解聘僱、辭聘僱)人員異動情形,│
│        │        │    製作異動名冊一份,並檢附其聘(僱)用│
│        │        │    名冊、原簽影本、契約書等資料,送本局│
│        │        │    彙整函報人事處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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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計畫│一、年度續僱作業:由各地所核定(機關簽)│
│        │之臨時人│    續僱後,各地所須將年度僱用人員異動情│
│        │員(即雇│    形,製作異動名冊一份,並檢附其原簽影│
│        │工、臨時│    本、契約書等資料送本局統一彙整報送本│
│        │雇工及暫│    府(人事處)知悉。                  │
│        │僱人員)│二、新僱:                              │
│        │        │(一)屬新(修)訂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
│        │        │      ,並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
│        │        │      長同意,由各地所於覓妥臨時人員後,│
│        │        │      將用人計畫、名冊及契約書各一份,於│
│        │        │      每月五日前送本局彙整後報本府(人事│
│        │        │      處)備查。                        │
│        │        │(二)屬原核定計畫:由各地所函報本局,並│
│        │        │      由本局以府簽簽會人事處,並經市長同│
│        │        │      意,由各地所於覓妥臨時人員後,將人│
│        │        │      員異動情形製作異動名冊,並檢附契約│
│        │        │      書各一份,於每月五日前送本局彙整後│
│        │        │      報本府(人事處)知悉。            │
│        │        │三、解僱或辭僱:由各地所自行核定(機關簽│
│        │        │    )解僱或辭僱,並於每月五日前送本局彙│
│        │        │    整後報本府(人事處)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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