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之推行,特依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設置本局災害應變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執行處理風災、水災、震災等重大災害之應變措施。
(二)執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處理任務。
(三)主動執行本局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四)督導指示災區轄管地政事務所災害處理任務。
(五)指定專人輪駐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
三、本小組成員由本局各科室主管擔任,並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
任副召集人,負責指揮督導本小組,秘書室主任擔任組長。
本局人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輪值名單及輪值時間表由本局另定之。
|
四、本小組暨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並同成立。
|
五、本小組組長負責事項如下:
(一)連絡及人員調度事宜。
(二)於接獲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成立後,應即通知第一班輪值人員
依輪值時間進駐。
(三)通知相關科室主管處理業務範圍之災害應變相關事宜。
(四)隨時接收輪值人員回報之概況。
(五)通知本縣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成立災害應變緊急處理小組。
|
六、本小組輪值人員職責及輪值規範如下:
(一)各輪值人員進駐後應通知下二班次人員待命,並應確實完成責任
交接後始可離去。
(二)應隨時向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組長回報概況,撤除時亦應通知回
報。
(三)接收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回報進駐情形。
(四)各輪值人員於颱風預報後行動電話應二十四小時開機,以備聯繫
之需,並主動與組長聯繫。
(五)輪值方式採二班制,交班時間分別為早上七點及下午七點。交班
時間如遇風雨過強,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機制調整,以維安全。
(六)輪值人員應於災害應變中心電腦系統簽到、退。並填寫輪值紀錄
簿,記載各地所進駐情形及輪值期間重要事項。
(七)應於空檔時間巡視二十三、二十四樓辦公廳舍,如有漏水、淹水
情形應通知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填載
於紀錄簿。
(八)女性輪值人員懷孕期間或子女未滿一歲者,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並
經召集人同意者,得不參與輪值,由下一輪值人員遞補。
|
七、重劃科及區段徵收科,就各開發區之緊急狀況自行以電話監控,遇有
災情應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災害應變小組。
|
八、本縣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應於進駐時及之後每隔四小時回報災害應變中
心進駐情形,晚上十點以後(除非緊急狀況)無須再回報,於隔日七
時後再以電話回報。
|
九、駐守公務車採用吉普車為原則,駕駛則以輪班方式,視需要通知進駐
。駕駛輪值人員名單及時間表由本局另定之。
|
十、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電話:八九五三五五九九轉一八四一、傳真:八九
五三六六0六~0八、電子信箱: tpc1849@ms.tpc.gov.tw、tpc184
1@ms.tpc.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