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之地政士及懲戒違反地政士法之
地政士,設新北市政府地政士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
會會議順暢運作,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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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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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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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如屆開會時間,出席委員不足法定額數,由主席宣布流會,擇期
召開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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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受理地政士獎勵及懲戒案件後,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
開會議,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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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程序如下:
(一)獎勵:
1.主席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2.會議說明(評選原則及方式)。
3.推薦單位或機關說明。
4.委員提問、討論。
5.委員票選。
6.公布得獎人名單。
7.散會。
(二)懲戒:
1.主席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2.案情說明(懲戒標準)。
3.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
4.委員提問。
5.委員討論、決議。
6.主席裁定。
7.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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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付懲戒人必須遵守議場秩序並於陳述意見後應即退席,陳述時間以
三至五分鐘為限,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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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
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干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
席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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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於議題進行中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
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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