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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案
    件之進行,並加強就調處案件與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間之
    業務聯繫,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之案件,應先審查其申請資格
    ,符合規定者,移送所轄地所辦理前置作業。

三、由各地所主任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業務課長、相關業務資深人員及
    該案承辦人員組成專案前置會議小組,辦理調處會議前置作業事宜。

四、會議前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府行文地所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同時通知調處申請人(以下
        簡稱申請人)、對造人現場勘測日期,並請申請人於測量期日前
        逕至地所繳納勘測費用,勘測費用依申請人擬分割方案,按分割
        複丈收費標準計收。
  (二)地所接獲本府通知調處案件後,由測量課填具測量申請書,並就
        申請人擬分割之方式其合理性及適法性先行擬具意見送交前置會
        議小組參考。
  (三)現場勘測除就爭議標的物及鄰近之水溝、道路、建築物等相關現
        況詳實測量,並應就地形等相關現況攝影以供前置會議成員參考
        。
  (四)訂定前置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除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造人或
        權利關係人外,並同時請本府派員列席。
  (五)測量人員應製作簡報資料,向前置會議成員解說案情及實測成果
        。

五、前置會議參加人員如下:
  (一)前置會議參加人員除前置會議小組成員、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
        關係人,並得請本府派員列席。
  (二)前置會議主席由前置會議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不克出席時,得
        指定成員之一代理之。

六、前置會議進行程序如下:
  (一)承辦人員以簡報資料解說案情,承辦人員並應依實測成果,就申
        請人擬分割方式不合規定或不合理之處予以說明,並得提供分割
        建議。
  (二)前置會議小組或本府列席代表就承辦人員解說不足之處提出詢問
        。
  (三)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前置會議小組研議共有物分割可行方案,或請兩造試行協議。

七、會議結果:
  (一)申請人、對造人全數到場且達成協議者,即作成紀錄並函知本府
        憑辦。
  (二)調處申請人同意撤回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者,即作成紀錄並函知
        本府憑辦。
  (三)申請人、對造人未全數到場,或雖全數到場惟未達成協議者,應
        即將處理結果函送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

八、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所為調處,應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之,必要時得
    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配合前揭時程,地所應自排定測量日起十
    五日內,將前置會議結果函送本府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