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績優地政士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之地政士,作
    為地政服務人員之表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領有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有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
    務所之推薦,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一)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二年合計達三百件以上,而補正比
        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者;連件案件補正
        、駁回之比率,以該宗案件中實際須補正、駁回之件數計算之。
  (二)對地政及相關法令或土地登記作業方式研提修正或改進意見,經
        有關機關採行著有績效者。
  (三)公開發表地政有關著作,對地政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四)協助解決不動產產權糾紛案,著具成效者。
  (五)舉發或協助偵辦虛偽詐騙之土地登記案件,致能防杜或破獲犯罪
        行為者。
    前項推薦之名額除本府地政局不受限制外,各機關以二名為限。

三、各推薦機關應於本市辦理當年度表揚大會一個月前,檢具下列資料送
    本府。
  (一)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獎勵者,應另附具申請人代理申請案件統計表
    及其明細(如附件二、附件三)。

四、績優地政士之遴選作業原則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士獎懲委員會議定之,
    並於當年度表揚大會召開前半個月提出遴選名單,其人數以不超過五
    名為原則。

五、本府應邀請績優地政士於當年度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
    另將遴選成績特別優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