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委員會議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使新北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
    議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範。

二、每年依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案業務之需要,由業務單位不定期報
    請召開本會會議。
    業務單位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時
    間及地點通知各委員;除臨時提案外應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三、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應到人數以全體委員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或基於事實之
    必要,得授權指定他人代表出席審議會議。

四、本會會議程序如下:
  (一)由業務單位報告出席人數,並由主席宣布開會。
  (二)陳情代表陳述意見。
  (三)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3.其他報告。
  (四)討論事項及決議:
        1.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2.臨時動議。
  (五)散會。

五、本會議事紀錄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列)席人姓名及單位。
  (五)主席姓名。
  (六)記錄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及結果。
  (九)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依公文處理程序逐級核章後函送與會人員及相關單位執行
    ,如有異議,應向大會提出報告。

六、出席人及列席人如下:
  (一)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及決議等權利,但討論議題如
        與出席人自身有利害關係時應自動迴避。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範
        ,服從決議義務。未出席亦同。
  (二)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列席人有
        遵守會議規範,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三)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他人出席。

七、會議討論前,得由陳情人推舉代表於主席宣布開會後陳述意見並須遵
    守下列規定:
  (一)陳情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時,僅得推派三人至五人以下之代表
        進入議場。
  (二)陳情代表必須遵守議場秩序並於陳述意見後應即退席,陳述時間
        以三至五分鐘為限。
  (三)陳情代表不得錄影、錄音及拍照。

八、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
    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干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
    請主席制止之)。

九、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
    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
    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