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目的
為因應業務對地政資訊需求,發揮資訊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
路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
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特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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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單位:永和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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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性質:查報達規案件、土地使用分區、辦理徵收補償捐贈業務及
公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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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帳號:
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執自然人憑證( MOICA)依程
序申請使用帳號,其申請單格式如后「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
申請表」。
(二)使用者應親自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1.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經核准使用後,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
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2.建立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名冊,並設立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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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分工事項:
(一)連結界面作業管理:
連結界面作業之相關設備管理與維護、連結或傳輸作業無法正常
運作、與連線單位問題之協調、排除及追蹤,由資訊單位負責。
(二)應用系統及安控應指派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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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建立使用者查詢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定職務代理
人。
(二)使用者查詢時,需填具【永和市公所地政管理資訊系統登記簿】
,並經單位主管核章確認。
(三)使用者查詢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
用者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四)經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其職務有異動或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管
理者即取消或暫停其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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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稽核:
系統管理者應定期列印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直屬長官會同業務
主管單位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查核紀錄,保留備查。如有異常者,
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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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料保密規定:
使用者意圖營利達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電腦
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
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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