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永和市公所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作業目的
    為因應業務對地政資訊需求,發揮資訊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
    路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
    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特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二、作業單位:永和市公所。

三、作業性質:查報達規案件、土地使用分區、辦理徵收補償捐贈業務及
    公產管理。

四、作業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帳號:
        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執自然人憑證( MOICA)依程
        序申請使用帳號,其申請單格式如后「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
        申請表」。
  (二)使用者應親自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1.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經核准使用後,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
          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2.建立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名冊,並設立專人管理。

伍、作業分工事項:
  (一)連結界面作業管理:
        連結界面作業之相關設備管理與維護、連結或傳輸作業無法正常
        運作、與連線單位問題之協調、排除及追蹤,由資訊單位負責。
  (二)應用系統及安控應指派專人管理。

陸、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建立使用者查詢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定職務代理
        人。
  (二)使用者查詢時,需填具【永和市公所地政管理資訊系統登記簿】
        ,並經單位主管核章確認。
  (三)使用者查詢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
        用者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四)經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其職務有異動或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管
        理者即取消或暫停其使用權。

七、作業稽核:
    系統管理者應定期列印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直屬長官會同業務
    主管單位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查核紀錄,保留備查。如有異常者,
    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八、資料保密規定:
    使用者意圖營利達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電腦
    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
    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