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作業準則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以下簡稱本
    作業),除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機關公文傳真作業
    辦法」、「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法院囑託限制登記
    網路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貳、收文處理
一、本作業收文人員應於每工作日上午十一時及下午四時利用「法院囑託
    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作業系統)接收囑託限制登記
    函。
二、收文人員利用本作業系統接收囑託限制登記函時,應使用政府機關憑
    證進行識別通行,於確認使用權限後,進行本作業。
三、收文人員接收囑託限制登記函應先行將解密前電子檔案備份,另定期
    燒錄磁片或光碟片中,並應以公文密封專案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一年
    。
四、收文人員接收囑託限制登記函進行驗證時,應注意是否驗證無誤,於
    確認無誤後,應即就解密文件列印成書面,於該文件加蓋「本文件經
    解密及電子驗證簽章符合」或加附『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簽辦
    單』(附表一)核章後,同時註明接收囑託限制登記函之時間,並依
    公文收文程序收文及送交登記收件進行登記流程。
五、囑託限制登記函驗證有誤時,收文人員應即加註原因退還原發送地方
    法院,並電話通知原發送地方法院另為處理。
六、收文人員應於收文後至「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中心」(以下簡
    稱本作業中心),查核法院囑託限制登記函是否均已收文、簽收。如
    有無法接收者,請依伍、異常處理第一點處理。
七、收文人員應於每日下班前連結至本中心列印「應收文資料清單」,確
    認當日所有應收文案件之處理情形予以記錄,並定期將該資料陳單位
    主管核閱。

參、登記作業處理
一、囑託限制登記函依土地登記程序辦理限制登記案件之收件、審查、登
    簿、異動通知及歸檔作業。
二、登記完畢後由承辦人員擬回覆函稿,經核判後辦理發文作業。

肆、發文處理
一、發文人員於傳送前應使用政府機關憑證進行識別通行,於確認使用權
    限後,進行本作業。
二、發文人員收到判行待發之囑託限制登記回覆通知函稿,應依函稿內容
    立即回覆原發送地方法院,並利用地政整合系統附加功能產製法院囑
    託登記完畢通知清單一併檢附。
三、發文人員每次發文後應連結本作業中心查詢「單日發文清單」或「發
    文狀態交換表」,核對所有回覆法院之公文是否已發送成功。
四、囑託限制登記回覆通知函傳送後,應於公文原稿加蓋「已電子傳送」
    章戳或於『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簽辦單』核章後同時註明回覆
    囑託限制登記函之時間,並將抄件併同歸檔。
五、發文人員應於下班後列印當日「單日發文清單」或「發文狀態交換表
    」,確認所有已回覆文之處理情形予以記錄,並將資料陳單位主管核
    閱。

伍、異常處理
一、收文人員應每日定時連結本作業中心之『發文應收文資料查詢』功能
    ,以檢核作業中心是否有地方法院傳送之囑託限制登記函,如因系統
    或網路異常無法接收者,應先聯繫本作業中心處理,如暫時無法恢復
    正常作業,以電話通知發送之地方法院改採傳真方式辦理,並填寫電
    話登記簿(附表二)及傳真登記簿(附表三),以留存紀錄。
二、發文人員將囑託限制登記回覆通知函及法院囑託登記完畢通知清單傳
    送至原發送地方法院,傳送過程如發生異常應先聯繫作業中心處理,
    如暫時無法恢復正常作業,以電話通知原發送地方法院改採傳真方式
    辦理,並填寫電話登記簿及傳真登記簿,以留存紀錄。
三、本作業恢復正常運作後,即應依正常程序辦理之。並將故障期間以傳
    真處理之案件,再次傳送及接收,重行列印後,與辦竣之案件併案歸
    檔。
四、本作業傳遞交換處理情形,得連結至本作業中心之『歷史發文交換紀
    錄查詢』功能進行查詢,產生疑義時,以電話通知作業中心查明狀況
    。

陸、稽核管制
一、各地所應設置公務信箱做為本作業專屬電子郵件信箱,遇有本作業中
    心通知之法院發文超過二十四小時,而地所端尚未簽收之案件清單電
    子郵件時,收文人員應立即處理該清單問題,並逐案填列法院囑託限
    制登記網路作業逾期催辦單暨個案分析表(附表四)。
二、專責人員應每月彙整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逾期催辦單暨個案分
    析表,填具逾期案件分析報告表(附表五),俾有效控管及稽催案件
    流程。

柒、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