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行政革新、簡化退還規費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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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費退還,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
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十四
點、第十七點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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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退還規費由原案申請人之一或原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或通知退費公文正本。
(二)規費收據正本。
(三)原案申請書正本。
(四)准予撤回或駁回通知書。
(五)申請人身分證件。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如未能提出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附繳證
件欄切結後辦理。
承辦人員核算規費發現屬溢繳者,應主動辦理退費,並通知申請人攜
帶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文件領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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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還規費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辦理方式:
1.受理申請:申請人備齊文件後,以臨櫃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持通知退還規費公文正本者,承辦人員於公文正本加蓋退費申
請戳章(附件二),由申請人逐項填妥並簽章後提出申請。
2.主動辦理:屬溢繳規費者,承辦人員應於登記、複丈或測量申
請書規費欄簽註溢繳金額,並填具溢繳地政規費退還簽辦單(
附件三),併同原申請案件,辦理內部簽核作業。
(二)審核:承辦人員應審核文件是否齊備及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核
無誤後移送主管業務課長核定。
(三)退費:主管業務課長核定後,承辦人員應填列「准予退還地政規
費聯單」,當場退還規費,或依申請人選擇之其他方式辦理。如
屬溢繳規費者,應於核對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文件無誤
後退還之;複丈或測量案件得由測量人員於測量外業現場退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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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還部分規費者,承辦人員應於收據正本加註「已退還登記費(或複
丈費、測量費)○○元、書狀費○○元,實收○○元」影印附案後,
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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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還之規費,屬當年度收入者,在原收入科目內沖減之;屬以前年度
收入者,應於收入退還達一定金額時,按已退還金額及退款科目填具
收入退還書,由以前年度之歲入科目辦理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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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立市庫收入退還書之程序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市庫代理銀行及其分行為公庫之地政事務所,應確實查明退款
科目、入帳日期、金額及退還金額,簽會會計單位,依簽奉核准
之簽呈正本,自行開立以該地所保管金專戶為受領人之市庫收入
退還書,並於簽呈正本註明開立日期及編號。
(二)非委由市庫代理銀行及其分行為公庫之地政事務所,應檢附准予
退還地政規費聯單及繳款書並製作退費明細表彙送地政局,由地
政局開立以該地所保管金專戶為受領人之收入退還書,交該地所
辦理後續會計帳務事宜。
(三)單筆退還金額逾五十萬元者,各地所皆應檢附前款所定文件彙送
地政局,由地政局以府簽二層簽會財政局,由財政局開立以該地
所保管金專戶為受領人之市庫收入退還書後,移請市庫代理銀行
將款項轉入該地所保管金專戶,再由該地所辦理後續會計帳務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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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入退還書應蓋用印鑑之登記與更換方式、各聯之應用情形及收入退
還之監督方式,依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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